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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信托案择期宣判 案卷两米高庭审长达六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07:48 中国证券报

  记者 贺占军

  “德隆系”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11名管理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自9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以来,由于案情重大,控辩双方辩论激烈,一时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在连续6日的庭审后,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据了解,这是目前国内第三起公开审理的“德隆系”刑事案件,因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又被称为“德隆系”刑事第三案。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1月至2001年8月,被告单位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承诺固定收益率、保本付息的方式,与不特定客户签订委托购买国债、委托存款、委托资产管理等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01.73亿元。

  鉴于这起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较多,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指派了资深公诉人和资深法官参与案件审理。记者在法庭看到,公诉人提交给法庭的案卷共有四沓,每沓均有半米高;来自国内多个省区的辩护人也多达18人。

  在连续6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具有决策权和主导性;各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责任大小等展开激烈辩论。

  辩护人认为,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为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并没有真正的主导权与自主权,一切经营活动均听命于高层决策,因此要减轻或免除被告单位与被告人的相关责任。

  公诉方则认为,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公司成立的一切基本要件并且已合法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何贵品等11人,明知信托公司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吸收公众存款,但仍然开展非法信托业务,其行为已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76条之规定,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由于“德隆危机”涉及面广,“德隆系”相关案件影响力较大,因此这起案件自庭审之日起,便引起了来自国内的多家检察院、法院、“德隆系”企业员工、市民及多家媒体的关注,每天庭审团阵容均不下200人。

  据了解,此案有望在10月中旬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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