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规范三季报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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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06:55 深圳商报 | |||||||||
上交所规范三季报披露 未完成股改公司应披露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完成股改公司应披露前十大股东 【本报讯】上交所昨日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则披露
上交所要求各上市公司,按规定要求编制并披露第三季度报告。凡在2005年9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5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预计无法在2005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无法如期披露本次季度报告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上交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95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 上市公司须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或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2005年全年的业绩预告情况。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2004年每股收益在0.05元以下),经上交所批准可以豁免此项披露。未完成股改的公司披露“股东总数”时,应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则披露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并应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钟国斌) 作者: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