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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保护基金取于市用于市 投资者安全底线划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02:42 第一财经日报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今日正式登台,资金筹集原则“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

  本报记者 陆媛 发自北京

  经过近三个月的筹备工作,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护基金公司”)于9月29日正式开业。这表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中初步建立的投资者资产安全保
护体系,迎来了一位镇山守护神,这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于6月30日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该基金正是指按照《管理办法》筹集形成、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依据国家政策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该基金是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

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当然,债权人也可以不接受收购,而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

  但是这也并不是意味着投资者所有风险都有人保护。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不属于保护范围,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保护基金公司的启动资金100亿元是央行“赞助”的,不过这笔钱是要偿还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的保护基金将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资金筹集来源主要包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境内注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发行

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近年来国家在保护投资者资产安全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已初步建立了立体的证券投资者资产安全保护体系:一是探索建立了更加安全的客户资产存管制度;二是通过完善交易制度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严禁证券公司开展未经批准的集合

理财和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业务,暂停新的个人委托理财,稳步实施了国债回购制度的改革;三是加强责任追究,严肃市场纪律,严厉查处挪用投资者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新的违法违规活动;四是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完善证券公司退出过程中的证券投资者资产保护政策。可以说,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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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保护基金公司的基本职责是筹集、管理和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保护基金公司还将承担相应的投资者教育任务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职责。保护基金公司为非营利的企业法人,由证监会归口管理。公司设立由九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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