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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承诺日趋细化和规范化 ——四谈股改承诺与投资者权益保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08:20 中国证券报

  宋一欣

  上周,全面铺开后的股权分置改革又取得新的进展:第二批32家上市公司股改方案公布;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其中涉及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问题有了更细化的规定。

  对价与承诺有新特点

  本批股改方案中,对价的五种形式只集中于送股(涉及全部32家,含资本公积金转增2家)和派现(涉及2家)。送股依然是股改的对价主流,曾受追捧或鼓励的权证、缩股方式、有条件收购股份形式皆无。有可转换债券的,则明确规定了转股与股改、对价的关系。总结股改承诺出现了下列新的特点。

  其一,承诺范围趋于集中。经对试点以来的所有股改方案加以归纳总结,承诺形式可分为三类十九种。

  1、必须作为的承诺有十一种,包括增持承诺、出售公告承诺、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承诺、现金补差承诺、追加安排对价/送股承诺、管理层股权激励承诺、回购股份承诺、代为现实对价承诺、发行认股权证承诺、增持担保承诺、违约损失赔偿承诺。本批股改方案主要围绕增持(涉及3家)、出售公告(涉及11家)、追加安排对价/送股(涉及6家)、代为现实对价(涉及5家)和违约损失赔偿(涉及6家)表示出承诺。

  其中,在违约损失赔偿承诺中,部分承诺人却表示,如果违约,承诺人仅以违约出售或转让所得款项的50%或30%向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既没有明确违约所得应全部归上市公司,也没有明确这部分支付是否属于违约金,如果不是,那么事实上还隐匿了部分违约所得。对此,相关股东大会及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该承诺人修改承诺,行政监管部门应当介入并强制要求承诺人修改,同时,应明确违约所得、违约金和赔偿款项的界限。

  2、必须不作为的承诺有五种,包括持有锁定期承诺、禁售价格承诺、持有锁定期内减持比例承诺、增持后持有锁定期承诺、无承诺或按法定持有锁定期处理的承诺。本批股改方案主要围绕锁定期(涉及30家)、禁售价格(涉及10家)和持有锁定期内减持比例(涉及26家)表示出承诺。

  3、有可能必须作为也有可能必须不作为的承诺有三种,包括最低持股量承诺、潜在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管理层有条件增持并锁定承诺(本批股改方案出现,涉及1家)。管理层有条件增持并锁定承诺是指公司管理团队承诺在一定期间有条件地以一定薪酬总额增持,增持股份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减持,予以锁定。

  其二,承诺方式有所创新。这种创新表现为如下方面:

  1、在对价水平上,根据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可转换债券转股率的不同,出现了浮动对价方案;2、追加安排对价/送股承诺与控股的非流通股股东归还所占款项相结合,其若违背承诺,则追加送股,这是一种自罚性质的履约赔偿责任;3、管理层股权激励承诺与追加安排对价/送股承诺相结合,如果管理层达不到规定的业绩目标,原本支付给管理层的股份转而追加安排给流通股股东;4、根据业绩水平和利润增幅,决定管理层股权激励水平与追加安排对价/送股水平;5、禁售价格承诺与违约损失赔偿承诺相结合。

  其三,承诺表述不失稳健。表现在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上更加谨慎、稳健。例如,有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拟将对价安排后所余股票中的一部分作为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并根据具体情况分阶段实施,同时,还对管理层行权价格作了规定。也有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股改方案实施日起十二个月期满后的六个月内,以其持有的部分股票建立对公司经营团队和科技人员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

  《备忘录》规范承诺

  沪深证券交易所九月二十日分别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这一文件将有利于积极、稳妥和有序地指导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关于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中的承诺方面,备忘录主要涉及下列内容。

  其一,明确了违约责任。备忘录规定,在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中,应当有承诺事项的表述和对违反承诺后果的说明,并应当披露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承诺人应该承诺,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股改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股改方案中提出的远期承诺,必须同时提供可执行的履约保证。但违约所得、违约金、赔偿款项及赔偿方式的界限与范围有待明确。

  其二,归纳了承诺类型。备忘录将承诺类型规定为“(限价)减持”类承诺、“提出分红方案”承诺、“(限价)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承诺、“追送股份或现金”承诺四种。但失之过粗,由于各种类型的承诺的要件不同,相应的责任承担和监管要求也不同,因此,有必要对承诺分类加以细化,这有利于监管和责任承担。

  其三,规范了承诺履行。备忘录规定:1、对于限价减持类承诺,应当在该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再向交易所提出相关股份解除限售申请,经交易所复核后,可以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股份解除限售手续;2、对于限价增持类承诺,自股改实施起,承诺人应向交易所主动申报用于增持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委托券商,承诺人必须依法增持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登记结算公司依法对增持股份办理冻结;3、不应将股权激励计划纳入支付对价的内容或作为对价的一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向股权激励对象赠送的股份也应遵循《管理办法》对股改后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或转让股份“锁一爬二”的限制性规定,即第一年不能赠送,第二、三年可赠送数量不能超过5%-10%的上限;4、非流通股股东间代为支付对价,且代为支付方明确表示将向被代方进行追偿的,可在股改说明书中披露“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代其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并由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的文字,如代为支付方以国资代为支付的,还需获得国资部门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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