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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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08:20 中国证券报 | |||||||||
一心编辑: 我是年近八旬的离休高工。我儿子曾在长沙某证券部贷款30万元炒股,当时他不知道其中的骗局,而单方签了协议(只有证券部保存)。所谓的贷款,证券部并未给以现款,而是以第三者的名字,为他开了一个帐户,供我儿子炒作,一年后收取高息6.6万元现金。由于近年来股市不振,我儿子又操作不慎,除自己几十万元亏尽外,也将贷款帐户上的“资金”亏
另外据我了解,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文件:由于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一些证券公司出现巨额亏损,一些投资者的个人债权客户保证金、委托理财资金因此受到损失。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这部分损失将由政府承担,……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予以全额补偿,在10万元以上者按九折价补偿,按照规定可以补偿的损失包括居民个人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等等。请问,证券部贷给客户的“资金”,也是将股民的资金转借另一股民的,因为这一股民炒股亏损,而证券部无力归还别人则是否由政府补偿? 湖南金石金石读者: 你好!可以肯定的是,你们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其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任何合同的订立,需要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愿表示。从你的来信中得知,该证券部假托第三人名义与您的儿子签订合同,实际上,这个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是该证券部自己。既然合同并非第三人的本人真实意愿表示,那么,由此产生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属无效,您的儿子不应当承担该合同引起的合同义务。这种情况,是有相应的法院判例的。来信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我请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证券部违法向投资者提供融资的行为,已经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会受到行政监管机关的处理,如果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话,其非法融资行为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必要的话,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同时,证券部也无权冻结帐户并划扣资金,能够冻结、划扣的,只能是司法机关或者《证券法》授权的行政监管部门,非法冻结、非法划扣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投资者也有权起诉。 证券部以无效合同为依据,越权提供第三人名义下的资金帐户,越权让您的儿子在其证券帐户中进行信用交易,并规定造成的亏损让您的儿子弥补。因此,姑且不论合同是否有效,这个合同中本身的有关权利义务条款由于未实际履行,故不能由此发生效力。而您的儿子在该项民事活动中并无过错,证券部收取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该证券部已严重违反《证券法》及证监会、最高法院有关禁止在交易与经纪活动中欺诈客户、禁止证券公司以客户名义为本机构买卖股票、禁止信用交易、禁止委托理财中承诺保底等规定,对其违反《证券法》及交易规则的行为,应由作为券商的证券部承担。 另外,您信中提到的关于个人债权客户保证金问题,是指证券公司出现资不抵债,进入托管、清算或破产程序时,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客户保证金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由政府出面予以收购,这同您的情况不一样,不适用这个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颁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个文件,这些文件明确规定,“在风险处置中,国家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虽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带来不可忽视的道德风险。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一些个人投资者为追求高额回报,仍然购买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高利金融产品,甚至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了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对此,政府收购个人债权的适用范围是明确的,您的儿子与证券部发生的纠纷,产生的债权不在这些规定之列。 一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