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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最大挪用金融资金案始末 巨贪挪用11亿(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07:49 北京现代商报

  

北京最大挪用金融资金案始末巨贪挪用11亿(图)

图:刘付臣,原中国气象局国家卫星气象中心风云卫星气象科技总公司技术开发二部副经理 高志海/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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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楔子

  1996年4月至9月,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小西天营业部)将面值1.98亿余元国债的销售款提供给刘付臣使用。但是刘付臣到了还钱的时候,却不能按时归还全部钱款。于是便与史新纪、晏宇庆内外勾结犯罪,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出场人物:

  刘付臣:原中国气象局国家卫星气象中心风云卫星气象科技总公司技术开发二部副经理

  史新纪:原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总经理

  晏宇庆:原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副总经理

  冯军:原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行长助理、翠微路支行筹备负责人

  第一幕:挪用

  主角:刘付臣

  配角:史新纪、晏宇庆

  时间:1997年3月至1998年9月

  剧情:挪用资金5.1亿,案发后尚有人民币2.98亿余元未归还,给小西天营业部造成损失人民币3亿余元

  首先,刘付臣通过给付高息等手段,先后介绍数十家客户在小西天营业部购买国债,并介绍数家客户委托小西天营业部保管。而史、晏二人利用职务便利,使用虚假账户及刘付臣控制的公司名义的账户,将部分国债交予刘付臣使用。接着,史、晏二人将客户认购的其余国债及委托保管的国债用于国债回购,以此方式拆入资金供刘付臣使用。而刘付臣将这些资金分别用于归还其使用的小西天营业部的钱款和支付高息等营利活动。

  1998年6月至9月,刘付臣明知小西天营业部已无其介绍的客户的国债可用于国债回购,仍向史、晏提出使用资金的要求。史、晏二人应刘付臣的要求,擅自动用在小西天营业部开户的其他公司的国债存券通过北京陆通行经贸有限公司等单位账户利用国债回购方式拆入资金,供刘付臣使用。

  第二幕:暗渡

  主角:刘付臣

  配角:冯军

  时间:1997年6月至1998年8月

  剧情:挪用公款6.6亿,案发后尚有4.77亿余元未归还

  刘付臣急需钱用,在当时银行普遍高息揽储的状况下通过与冯军共谋,由刘付臣以支付高息等手段介绍客户到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光大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办理存款。

  客户存钱之后,由冯军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将存款客户的资金不存入客户账户、将已存入客户账户的存款提前取出,直接划入刘付臣指定的账户,或者先转至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在工商银行紫竹院分理处的同业存款活期账户,再划至刘付臣指定的账户内等方式,供刘付臣用于购买天津市南方科技广场、承租和购买北京市京都商业中心3号、4号楼和支付高息等活动。

  第三幕:诈骗

  主角:刘付臣

  配角:史新纪、晏宇庆

  时间:1998年5月至7月

  剧情:侵占公款1.6亿,案发时候仅还100余万元

  刘付臣以从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筹款归还其使用的小西天营业部巨额资金为借口,策划和指使史新纪和晏宇庆,以小西天营业部的名义,为其在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和贷款出具虚假的国债代保管凭证、国债代保管协议及保证书、承诺书等担保文件。

  刘付臣使用上述虚假担保文件,以其实际控制的福尼特建材公司、北京福尼特福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福尼特家具城、北京东硅科贸公司、北京义和庄经济发展中心五家单位的名义,分别与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借款合同,骗取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钱款。

  第四幕:判决

  主角:刘付臣

  时间:2005年9月27日

  剧情:刘付臣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以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刘付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昨天上午9点,号称“北京市最大挪用金融资金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宣判。个人挪用资金11亿余元、合同诈骗1.65亿元、至今尚有数亿元未追回——这起案子涉案资金数额之巨在全国也属罕见,故被广泛关注。“这是我所知道的北京市最大一起挪用金融资金案。”本案的主审法官杨子良这样表示。

  第一现场

  刘付臣,男,49岁,这起惊人的挪用金融资金案的炮制者。刘付臣原是中国气象局国家卫星气象中心风云卫星气象科技总公司技术开发二部副经理,但是其名下的公司多达十几个,是多家公司的幕后掌控者。刘付臣的案子是由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总经理史新纪、副总经理晏宇庆(均已判刑)的揭发才浮出水面的。1998年,刘付臣携款出逃,并于2003年在河北被捕。昨天被判处无期徒刑。

  昨天上午9点45分,身着蓝色看守所号服的刘付臣被法警带上法庭。年近半百的刘付臣留着短平的寸头,远远望去依稀可看出往昔的风光。在法官宣判的整个过程中,刘付臣的面色一直凝重,表情没有任何变化。当他听到自己被判无期徒刑后,便低下头看着法警给自己带上手铐,接着抬起头,面对数十家媒体记者镜头的一片咔嚓声和刺眼的闪光灯。

  上午10点30分,宣判完毕,刘付臣被带出法庭。他一边略显疲惫地往外走,一边不停地向旁听席张望,似乎在找什么人,但其游移的目光没有停留。据记者了解,旁听席上除十几家媒体外,还有来自光大银行的两位相关人士。光大银行与此案关系密切,本文将在后文详述。

  法庭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本案审理法官杨子良。“刘付臣实施挪用资金、诈骗等犯罪的目的十分明显——就是想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因为他名下众多公司的发展迫切需要资金。”杨子良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刘付臣毕业于

清华大学,早年化名“刘平”下海经商,做房屋中介业务,后来参与多家公司的经营。他是北京东晔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福尼特工贸集团、北京福尼特家具城10余家企业的“幕后老板”,同时还任中国气象局国家卫星气象中心下属风云卫星气象科技总公司技术开发二部副经理,其身份极其复杂。而刘付臣之所以能掌控巨额资金,则是利用其众多身份与金融机构的相关人员内外勾结。

  本报记者专访了审理本案的审判长白波,他告诉记者,1995年至1998年是此类案件的高发期。因为当时金融机构都是高息揽存,单位或个人为提高业绩,就采取了许多违规操作方式。刘付臣就是利用介绍客户到证券公司购买国债或介绍客户到银行存款进行金融犯罪的。而这些机构的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再把这笔钱挪出供刘付臣进行营利活动。

  对话刘付臣

  在宣判后,本报记者与刘付臣进行了简短对话。

  记者:“你在原职位上是否缺钱?”

  刘付臣:“我只是总经理助理,不想回答这个问题。”

  记者:“你是否会上诉?”

  刘付臣:“上诉与否我要和律师商量,由律师确定。我不想回答。”

  记者:“那你觉得自己有罪吗?”

  刘付臣:“我觉得自己无罪或者应是轻罪。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没有。”

  当记者再次提问时,刘付臣对法警说自己头疼,不想回答问题,请求回看守所。之后,法警将其带走。

  商报观察

  违规国债回购遗毒犹存

  刘付臣案件再次让人们见识了违规国债回购的弊端,这至少已经是北京各级法院在一个月内审理或宣判的第三次类似案件。为什么国债交易中会出现这么多的问题呢?

  原因并不复杂,有些券商违规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交易,套取资金,一旦国债回购到期时,券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如约清偿资金,回购交易面临失约。此时,负责回购运行的证券登记公司为维护整个市场运转,有权将该券商席位下的国债“非交易过户”,即变现,以弥补清算资金的缺口。而国债本来的所有者,如上市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普通公众偏爱国债,大量企事业单位也把投资国债作为一些重要业务。有机构或个人看中了这个套利机会大肆从中得利,也让很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深陷其中。

  违规回购国债主要表现为变相挪用客户资金和私下融资融券,其操作手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券商私自把客户存放在其席位上的国债融给一些机构,这些机构再通过国债回购融资,并将所得资金投到二级市场,期满前将国债买回来。

  二是券商往往通过承诺回报的形式,高息招揽社会企业和个人的闲散资金购买国债,托管在自己的席位上,再通过交易所进行国债回购,将国债抵押融入的资金投到股市,期满前将国债买回来。

  三是券商在资金需求方和国债持有人之间发挥中介和监督作用,资金融出方买入国债并托管于券商的交易席位上,资金需求方用托管于券商席位上的国债做抵押,通过交易所国债市场融入资金,券商“监督”双方履行约定,获得一定的中介费。

  以上这些违规操作使国债回购资金进入了股市,当股市上涨时,一般不会暴露国债回购中的违规问题;一旦股市大幅下跌,券商或机构没有资金回购被抵押的国债,原国债持有人和券商将面临巨大的损失。

  专家观点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与期货研究所副所长郭田勇:

  应该统一债市管理提高交易透明度

  国债回购制度的改革应是分步实施的,现阶段,要完善国债交易管理,还需要提高交易透明度,加强统一化管理。目前我国国债交易主要存在于银行间和沪深交易所,由于银行间债市由央行和财政部管理,而交易所交易则由证监会管理,这就人为地让债市处于割裂状态,相应的管理规则也就无法达到统一。要想根本上解决存在的种种问题,必须实行统一的标准化管理,提高两个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在多个市场主体同时参加统一市场交易的情况下,形成均衡合理的交易价格。

  商报资料

  国债回购市场回顾

  中国的国债回购市场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推出国债回购,主要是为了活跃国债交易,促进国债发行。经过10余年的发展,国债回购交易的规模越来越大。2003年国债交易总量为5.8万亿元,其中,回购交易5.3万亿元,国债回购交易已经成为国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3年6月,周正毅案发,富友证券挪用39亿元,国债回购问题也因之浮出水面。随后,证监会开始对国债回购进行摸底调查。结果是,违规国债回购200亿元左右。紧接着,当年8月份的券商峰会中,中国证监会就提出了三大铁律,其中之一就是不许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资产。

  2003年8月下旬,央行上调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一紧缩的货币政策,对债券市场产生了很大影响,债券暴跌,很多机构因之资金链条断裂,违规国债回购问题纷纷暴露。

  2003年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求券商就自营债券量和回购融资量差额作出说明。自查结果表明市场存在违规回购规模高达1000亿元。

  在2004年4月份债券市场的再次大跌后,财政部、央行、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已经发布了券商交易所国债回购自查令、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临时下调交易所折算比例、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引入做空机制并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等四大强势政策。券商挪用客户国债进行违规回购并投资于股市和为关联方融资的问题从此被层层剥开。

  2004年10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公布了《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回购交易过程中对拟用回购现券实施转移占有以及实时监控。

  商报链接

  银行大案要案为何频发?

  刘付臣案涉案金额13.3亿元、中行高山案涉案金额10余亿元、“森豪公寓”案涉案金额6.4亿元、工行南海支行案涉案金额达74亿元……最近一段时间,金融界大案要案频发,涉案金额之巨极其惊人。

  为何在这样短时期内接连不断地出现银行大案事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伦朝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一方面,表明我国银行自身体制、制度建设、内部管理方面确实存在问题,金融安全令人担忧,迫切需要进行研究解决。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体制还处于转轨和发展的过程,金融机构内部监管基础不牢,银行大案要案并不是最近才有,只是以前没有暴露出来而已;许多大案只是最近集中被查出曝光的,事实上其犯罪行为并不是最近才发生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问题的暴露或许并非坏事,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金融改革深化、加强对金融领域执法力度的结果。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力度越大,金融机构所暴露出来的原有问题就必然越多。

  如何阻击金融犯罪?伦朝平认为,这需要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首先要坚决依法查处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努力挽回经济损失;其次要严肃查找造成犯罪的各种原因,尽快制定预防金融犯罪的有效措施。

  伦朝平认为,金融大案不是犯罪分子一时冲动引发的,而是经过相当周密的预先谋划,然后才实施犯罪。近期我国金融领域高频率地发生大案不是偶然的,其原因复杂。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巨额金钱的主观原因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外部原因,包括银行自身体制、管理制度、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等多方面存在着严重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外部监管和法律的角度,伦朝平认为导致金融大案发生的原因还有下面三点:

  首先,过去我国对金融机构监管比较粗放,特别是操作层面的监管不够。我国银行监管并不少,但制度严苛并不等于制度有效,没有

执行力的制度,有时候比没有制度更可怕。其二,监管者问责制的缺失。特别是走了监督过程而没有及时发现问题的,监督者应当对犯罪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该制定可操作性的文件。其三,从法律的角度看,金融机构有重大案件、轻小案件的倾向,有人认为,几万元、几十万元的案件算不了什么,于是不经司法程序而内部处理,殊不知对小案件的放纵,等于纵容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伦朝平认为,在整个预防金融犯罪的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中,外部监管是关键,刑法制裁是后盾,而银行内部监管才是最重要的基础。因为所谓“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变坏”,严密的内部监管制度,不给银行内部人员留下任何犯罪的可乘之机,从而阻断了诱发犯罪的动机,这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同时,行政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该形成打击和预防金融犯罪的共识,相互补充,做到行政和司法手段并重,共同狙击金融大案的发生。

  刘杰 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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