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开业在即 监管层已完成交接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07:51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 小言 如果不出意外,酝酿良久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将于国庆前夕正式挂牌,规范其运作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将同时揭开面纱。昨日,监管部门已完成了相关交接工作。
长久以来,股指跌宕起伏,问题券商不断现形,保护基金已被视为政府“救市”的利好,但事实上,投资者的保护不是短期权宜之计,而是功在长久的基础工程。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保护基金的设立,除了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还将有助于促进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机制的形成,建立其风险防范和处置的长效机制。正因为是功在长久,所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表示:“压力再大,也要坚持”。 截至目前,关闭、重组的券商已有28家,仅去年到现在就达15家,处置一家问题券商动则数十亿。资金窟窿由央行再贷款垫付,证监会负责组织关闭清算,是目前券商退市的主要模式。而即将开始运转的保护基金的资金将主要来自证券市场,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完成券商的退出、重组,退市成本将被锁定在市场本身。同时,由市场化处置取代过去国家“买单”,道德风险将大大降低。 从世界范围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独立模式,即成立独立的投资者赔偿(或保护)公司,由其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美、英、爱尔兰、德国等国属于此类;另一种是附属模式,即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发起设立基金,并负责其日常运作,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采用了此种模式。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采用的是第一种模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登记资料,该公司由国务院独资设立,注册资本63亿元人民币。此外,还有央行提供的100亿元启动资金。其经营范围包括监测券商风险,参与其风险处置工作,并在券商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消、关闭或破产券商的清算工作等。 显然,初始资金规模对于肩负着如此繁重使命的保护基金来说,是远远不够的。目前,从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专户中划拨,是其资金的重要来源渠道。而国际上通行的由券商缴纳会员费,以及通过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都还未提上日程。因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尽快通过各种方式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是当务之急,比如返还印花税、红利税等纳入保护基金。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