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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奶将“还原”真实面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 11:25 中国证券报

  国办通知要求液态奶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

  文/记者张莲娜北京报道

  有关乳制品行业的政策信号近期接连亮出。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了暂缓执行乳品包装标识“鲜”字禁令8个月的“57号文”后,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
知,要求各地区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的管理,完善液态奶标准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实行生产备案制度,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

  这个通知的核心内容是,乳品企业在液态奶生产中使用了“复原乳”的,要在产品上明确标出复原乳所占原料的比例。

  复原乳之争有了解决办法

  所谓“复原乳”,就是人们常说的用奶粉勾兑出来的“还原奶”。历时两年之久的乳业“鲜”字之争,问题的核心其实就是“复原乳”。根据目前执行的灭菌乳国家标准,允许超高温灭菌乳以复原乳为主料进行生产。因此,一些乳品企业一直在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灭菌乳,甚至

酸奶和巴氏奶,却从未在产品上标明。

  据业内人士介绍,乳品企业往往用进口奶粉勾兑复原乳。中国奶业协会副理事长王怀宝向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据他掌握的数据,去年进口奶粉14.5吨,以通常1吨奶粉复原出8吨牛奶来算,相当于企业可以少收购30多万头奶牛产下的100多万吨生鲜牛奶,涉及6-7万户奶农的切身利益,与今年频频发生奶农“杀牛”事件有一定的关系。

  国办通知指出,近一个时期,一些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国奶业健康发展。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对优质液态奶的需要,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考虑到当前的生产和市场状况,可以适当生产复原乳,但必须使用合格的原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掺杂使假。

  王怀宝对这个通知的评价是“适时,针对性极强,权威性最高,可操作性最好”。他认为,这个通知是中国奶业的“一号文件”,体现了从中央到国务院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有利于维护农民养牛的积极性。

  使用复原乳必须备案和标注

  国办通知对复原乳的使用和销售规定了严格的备案和标注制度。

  通知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比例;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

  通知还要求,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企业和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和标注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掺杂使假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法从严处罚;对违法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业内人士指出,通知出台确实对规范乳品市场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有一些担心:目前使用“复原乳”的乳品企业基本以国内几个乳业龙头为主,因此在实施上能否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当地政府会否采取“地方保护”,这将直接影响通知贯彻的效果和竞争的结果。王怀宝认为,任何一个新政策出台,都会有一个理解和认识的过程,但执行是不可动摇的,从长远看,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发展是绝对有好处的。

  10月15日起乳品要亮明“出身”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不仅是对中国奶业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的保护。用王怀宝的话说就是“要还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将消费者利益的维护落到实处。

  为便于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通知要求,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因此,“复原奶”长期隐身乳制品的日子即将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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