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明确股改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 方案报交易所前须经“书面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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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 09:58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郭凤琳 北京报道 国资委昨日发出通知明确,国有控股股东只有取得国资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备案表后,方可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而此前只需口头同意即可。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在股改方案提交交易所之前,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须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后同意改革方案的,应当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国有控股股东取得备案表后,方可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方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改方案,省级国资监管机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此前,国资委曾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46号文”),对股改审核程序做了“三上三下”的规定,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提交证券交易所前,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须征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原则同意;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前,上市公司所有国有股股东须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的书面意见;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相关股东会议后,由持股数量最多的国有股股东统一将方案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现在,国资委对这一流程进行修订完善,除了变口头同意为出具书面意见外,还规定: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后,未对方案进行修改的,国资监管机构不再出具书面意见;如对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控股股东须将修改后的股改方案报省级或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公告。国有控股股东须在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复牌后,在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改方案表决前,将上市公司股改方案报省级或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通知》见A02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