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局发出通知 银行结售汇实行综合头寸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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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 07:47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郭凤琳 北京报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发出通知,决定调整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办法,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外汇局核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并实行限额管理,银行体系的总限额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通知指出,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的结售汇业务量和本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以及资产状况等因素,核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并实行限额管理。现阶段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管理区间下限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外汇局对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进行考核和监管。中资银行和已经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在未批准新限额之前,原核定的头寸限额继续有效。 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1994年,我国进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对外汇指定银行实行结售汇周转头寸外汇限额管理。银行用于结售汇业务周转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区间,否则须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 外汇局表示,这次调整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在制度设计上为今后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以及外汇市场的功能深化预留了管理空间。同时,对中外资银行统一管理政策和限额核定标准,有助于实现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