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分析师必须恪守四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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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 07:46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明确规定证券分析师必须以真实姓名执业,珍视其职业称号和职业名誉,不得做出有损于证券分析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守则》所称的证券分析师是指,取得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 《守则》规定,证券分析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必须恪守四个原则:独立诚信原则,即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独立判断原则,不因上级、客户或其他投资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谨慎客观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依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合法获得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审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不得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勤勉尽职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本着对客户与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公正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在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故意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守则》要求,分析师应主动、明确地对客户或投资者进行客观的风险揭示,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作虚假承诺;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依据未公开信息撰写分析报告,不得泄露、传递、暗示给他人或据以建议客户或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