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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遭遇执行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9:22 南方日报

  中小股民的“苦涩”胜利

  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遭遇执行难

  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大庆联谊(资讯 行情 论坛)虚假陈述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半年有余,但执行遭遇的“梗阻”却让投资者的胜利平添一分苦涩,而更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则面对诉
讼踯躅不前。有关人士表示,应逐步完善我国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对中小股民的保护力度。

  执行工作一波三折

  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国内首批受理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

  由于案件属于新型复杂案件,涉及众多股民,法院体系对此案极为重视。从立案受理到开庭审理到终审判决,历时3年之久。

  大庆联谊案终审判决后,2005年1月,原告的代理律师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2005年3月9日,此案正式进入执行程序。据介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专门成立了办案小组,先后9次到大庆,3次到北京,1次到上海进行取证。2005年6月以后,已经有执行款交付到部分投资者的手中,但这些投资者均为单独诉讼的投资者,参与共同诉讼的投资人至今没有得到赔偿款。

  经大量工作,哈中院执行局查封了位于北京市的一处价值过千万的房产,准备将其拍卖支付赔偿款。

  就在投资者欢欣鼓舞的时候,此案又出现变数,有案外人对执行提出了异议。2005年6月初,哈中院执行局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投资者以为再次看到希望之时,案外人根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至此,大庆联谊案的执行开始全面搁浅。

  时至今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没有作出复议裁定。执行工作的一波三折,让已经苦苦等待了3年半的投资者备受煎熬。原告的一位代理律师表示,没有想到这样一个在中国证券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竟然也遇到了执行难。

  赔偿执行难引发制度反思

  提起此案的重大意义,有关方面均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国浩律师集团律师宣伟华说,这是我国中小投资者第一次起诉作假的上市公司,这个案件已成为一个象征,一个里程碑性质的事件。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步延胜认为,此案的判决对于今后司法介入证券市场,保护股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秩序,开了一个头。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司法标准和执法的尺度。为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修改立法,提供了生动的素材。

  在肯定此案积极意义的同时,大庆联谊案诉讼漫长、执行困难也引发了诸多反思。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我国中小股民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应通过立法等途径,加大对中小股民的保护力度。

  “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审判,审判不判决,判决不执行。”某些法律界人士如此评价目前此类案件的审理现状。

  宣伟华认为,有的法院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方面比较消极。目前除了大庆联谊这个案件,其他案件都在停滞,只有口号,没有行动。案件解决不了,部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和其监管者的信心降低,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对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失去信心。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则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目前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不利于投资者进行诉讼。从实体上说,状告造假的上市公司要有前提条件,即法院作出编制虚假报告罪的刑事判决书或证监会、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现实的情况是,法院的此类判决很少,而且这两年只有二、三十家公司受到处罚。多数作假公司面临的直接后果是由交易所进行公开谴责,被谴责的公司很多,可投资者却无法起诉。

  即使立案后进入司法程序,因为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起诉的投资者面临的诉讼风险也很大。即使胜诉了,投资者也不可能得到全额赔偿,赔偿额能达到实际损失的40%到50%就已经不错了。以大庆联谊案为例,原告的人数、获赔的金额都打了折扣,只有50%多。加上败诉和自动撤诉的,赔偿额可能只有实际损失的10%到20%。

  宋一欣说,这种状况发展到现在,告造假的上市公司的人很少,投资者处于一种集体沉默的状态。2002年以来,我国先后有十余家上市公司被告。而现在,其他类似的案件却根本没人告。

  司法介入证券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股民合法权益是个大方向。有关专家认为,应当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证券法、公司法修改,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例如设立专业的证券民事法庭、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资金、投资者保护协会(参与谈判、受理纠纷、代表投资者起诉)等。

  新华社记者 梁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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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历程回放

  大庆联谊案经历了极其漫长而艰苦的诉讼过程,并成为国内第一个由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发布虚假信息者承担责任的案件。

  大庆联谊股份公司(股票代码为600065)因虚增利润、伪造虚假文件,被中国证监会定性为欺诈上市,于2000年3月31日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1.15通知”)。它标志着中国的法院终于第一次向广大中小投资者索赔打开了大门。

  “1.15通知”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鉴于该案的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投资者有权提起诉讼的时间只剩60天,如果没有律师代理此案的话,投资者将会丧失索赔机会。宣伟华等律师立即行动起来,成立了“大庆联谊民事索赔案律师团”,免费代理投资者起诉该公司。

  2002年3月29日,在大庆联谊案件诉讼时效到期的前一天,上海与北京两地律师团代表679位投资者以共同诉讼的方式向哈中院递交了诉状。

  2003年1月27日,律师赶赴哈尔滨,递交了变更后的原告为107位的第一份共同诉讼的民事诉状,被法院当场立案。2003年2月17日,又递交了原告为274位的第二份共同诉讼的民事诉状,被法院当场立案。

  法院受理此案后不久,要求代理律师将两个共同诉讼进行分拆,要求以15—20人为一个共同诉讼。这意味着律师的工作又要重新来过。律师们不同意分拆,双方又僵持了六个月。

  2003年9月18日和19日,两起共同诉讼案终于开庭审理。2004年8月,法院认定,大庆联谊采取欺诈上市、虚报利润等违法违规方式作出虚假陈述,股民因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后买入股票、揭露日(或更正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造成实际损失与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大庆联谊应当予以赔偿。有459名股民的利益得到保护,支持标的额为800余万元。申银万国作为上市推荐人未尽到必要的审核注意义务,对投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大庆联谊、申银万国以及五位投资人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有3起案件因一

审计算错误而改判、1起案件因公告送达未开庭审理外,其余均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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