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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包装“禁鲜令”大限之际又生变 “鲜”字暂获“缓刑”8个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8:09 中国证券报

  记者张莲娜北京报道

  今年的10月1日曾被乳品企业认为是“大限”——所有乳制品的包装标识均将不能使用“鲜”字。然而,近期的情况表明,“鲜”字有可能获得“缓刑”8个月,最后的“大限”将推迟到明年6月1日。

  延期使用是考虑到库存大

  记者近日从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了解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经向省市一级的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国标委农轻[2005]57号文件》(下称“57号文”),文件称,鉴于部分企业标签库存量大,为减少企业损失,凡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后,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终期限不得超过2006年6月1日。57号文中提到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分别颁布于1994年和1992年。据食标委工作人员介绍,57号文只是直接下发给了省一级的质监局,食标委在听说后向国标委要了一份,以便了解详细内容。记者先后致电乳品企业的两个主管部门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和中国奶业协会,协会相关人士均表示,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国标委的这个57号文,只是从其它渠道听说而已。

  2004年5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原定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随后,2004年8月1日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出版发行的《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意在对刚颁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做解释,《指南》明确,“只要经过任何一种加工处理就失去了生鲜的意义”。这就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所有乳制品包装标识均将不能使用“鲜”字。而日前国标委下发的这个57号文表明,乳制品包装上的“鲜”字有望延期使用到明年的6月1日之前。

  是缓冲而非推迟

  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57号文如何具体地贯彻执行?为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的相关人士。

  该人士称,8月份收到国标委的57号文后,根据文件精神,北京质监局制定了具体规定:一是从10月1日起北京市企业生产的所有预包装食品应该符合2004年5月9日颁布的两个通则的要求,而10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但要符合1994年版标准的要求;二是鉴于部分企业标签库存量较大,为减少企业损失,凡是符合1994年版和1992年版标准要求的标签,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区县局技术监督局提出延期使用的申请,填写申请表,区县局批准后报市局批准,可延期至2006年6月1日。

  据该人士介绍,北京质监局在上述规定的实际执行中还有两个条件:一个是必须符合1994年版的要求,另一个是包装物必须在2004年的5月9日以前印刷的,在2004年5月9日通则颁布后印刷的包装物不在延期范围之内。

  该人士指出,虽然国标委的57号文中没有规定包装物印刷的具体时限,但是北京质监局认为去年5月9日通则已经出来了,企业就不该继续印制不符合标准的包装。那么,如何确定包装物是2004年5月9日之前印制的?该人士说,要求企业提供合同和进出库单。他认为,能够获得延期的食品企业特别少,都被这两个条件“卡”住了,因此,大多数的产品从今年10月1日起还是要按2004年5月9日的通则来执行。

  食标委的人士表示,2004年5月9日颁布的两项通则绝对是在10月1日正式实施,没有推迟,只是给部分企业一个缓冲期。

  期待政策尽快明确

  “法怎么规定,就该怎么执行。”北京质监局人士认为,2004年版的通则既然颁布了,就不存在延期问题。他指出,57号文下发后,由于各食品企业包装物的库存情况不一样,比较乱,基层技术监督部门实际操作难度很大,所以,北京质监局决定将最后期限统一为明年的6月1日,不再去核实各食品企业包装的库存情况。

  有乳品企业负责人表示,对早先的“禁鲜”已经有了思想准备和应对方案,虽然从目前的57号文还看不清楚相关管理部门的态度,但是做好了两手准备。

  中国奶业协会副理事长王怀宝称,得知国标委下发了57号文是广东的乳品企业告诉他的。他指出,乳品企业都收到了这个文件,而作为可以协助贯彻执行的行业主管部门却看不到,是不正常的。据他了解,目前一些省市的乳品企业现有包装如果带旧有标志的,可以到技监局备案后继续使用。他说:“这样,起码会有8个月的平静。”

  对于乳品企业最终能不能“标鲜”的问题,王怀宝认为:“很快会有一个结果。这个问题应该尽快有个了断、有个说法,没有说法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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