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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控股股东行为”系列报道之三 加大惩处力度维护市场公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7:45 中国证券报

  记者 储兴华

  创维集团董事长黄宏生因挪用上市公司几百万元资金,曾被香港廉正公署拘捕。内地一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几亿元资金、甚至留下十几亿的“窟窿”却能逍遥法外,令诸多投资者愤愤不平。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大股东的利益将与二级市场投资人的利益紧密相连。不过,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所长助理李质仙提醒说,在全流通时代,约束控股股东的行为同样不可少。长盛基金研究副总监梁建敏则指出,只有将违规成本提高,才能真正维护市场公正。

  期待有法可依

  如何遏制控股股东以及内部控制人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上证所研究报告提出,应借鉴、吸收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以公司法上的义务和责任,规制控股股东滥用控股权。

  美国对构成自我交易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实质公平审查”,控股股东负有举证责任。德国实行“事实上的康采恩”制度,控股企业无权对下属企业实施不利影响,如果实施了影响,控股企业必须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应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处以10年以上的终身监禁。”深圳智多盈研究总监余凯说,“美国证券监管方面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相关责任人引入个人破产制度。”

  目前,我国《公司法》只明确了公司高管应履行的职责,对失职行为却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也缺乏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条文,这些“漏洞”导致违规高管能够一走了之,其他高管能够以“不知情”掩盖一切过失,从而导致经济损失最终由上市公司和股东承担。

  据了解,正在进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股东的连带责任问题、累积投票制问题均已纳入立法视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透露,内幕交易,证券发行人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或控股股东利用收购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都将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是要树立股东平等观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助理刘俊海认为,“各类股东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保护。”在他看来,“一股独大”不是什么问题,关键是不能“一股独霸”。占用资金、关联交易、违规担保、利益输送,控股股东的这些行为都应得到规范,并应设置相应的惩罚措施。

  关键在于违法必究

  《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向本公司的股东债务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资产向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的授意下,替控股股东担保的事例并不少见。ST

屯河、*ST酒花都曾遭遇担保引致的“灭顶之灾”。

  近年来,司法介入日渐增多。据本报信息数据中心统计,仅今年以来,已有14家公司的20多名违规高管被司法拘留,其中便有因涉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ST圣方高管。在一连串收购兼并中将

科龙电器当作“提款机”的顾雏军日前也已被逮捕。对于那些逃往海外的违规高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助理刘俊海预言,他们终将会有受到严惩的那一天。他说,我国已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司法引渡协议。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大多数国家是为人所不齿的行为。

  从目前发生的一些案例来看,当侵占问题完全暴露的时候,控股股东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巨额损失往往“木已成舟”。江苏天鼎分析师秦洪建议,监管关口应该尽量前移,变事后追究为事中审查,事前防范。长盛基金研究副总监梁建敏认为,在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实施类似于

股权分置改革前的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将有利于遏制控股股东的非法侵占行为。

  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设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任重而道远。(本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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