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对价并不是国资流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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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 05:5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针对一部分人存在的国有大股东以送股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是否是国有资产流失的疑问,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日前明确予以否认。他表示,大股东改变不流通的承诺而进入流通,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是公平合理的,而且对价的支付也是由上市公司内部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A股股东协商来决定,何况国有股股份取得流通权之后在市场上还有溢价,因此并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他说,根据证监会对45家试点公司的统计,股权分置改革以后,流通股股东的市值增长了12%,非流通股股东的市值在支付对价之后也没有损失,还有所增长。从这个意义上说,股权分置改革探索取得了成功。据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