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正文
 

转增股对价引发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 02:5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华笑丛

  尽管在第一、第二批股改公司的股改方案中,送股已经成为“对价”主旋律,但也有少数公司选择了以转增股支付对价,如第一批公司里的民生银行、江淮汽车、威尔科技及第二批里的津滨发展、成霖股份。尽管这5家公司以转增股支付对价的水平基本都达到了平均线或以上,但这样的对价方式仍引发了流通股股东的不满。

  在民生银行、威尔科技等公司举行的网上交流会上,其转增股方案就受到了“围攻”。不少投资者提出,上市公司公积金组成中,绝大多数是公司在发行时获得的溢价部分,也就是说,大部分是由流通股股东贡献的,如今,非流通股股东将其作为对价再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等于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大股东没有拿出真金白银。

  不过,上述公司的非流通股东对此也有自己的解释。如民生银行的副董事长表示,按照法律,资本公积是属于全体股东的,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将自己应该得的转增股部分送给流通股股东,与直接拿出股份是一样的。另外,也有市场人士指出,一些公司选择这种方式也是不得已,如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小,或有不少非流通股被质押了,无法支付对价。

  对于这些争论,上海金信

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康认为,以
公积金
支付对价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股改是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问题,不应该涉及属于上市公司的财产,既然公积金属于全体股东,那大股东在用公积金转增股本支付对价的时候,至少也应该先举行分类表决,获得流通股股东的同意,否则,就与非法侵占公司财产没什么两样,对此,管理层应该加以约束。另外,他还认为,转增股本扩大了公司的总股本,摊薄了各项业绩指标,其实也减少了股份的含金量。

  资深分析人士贺宛男则认为,按照法律,公积金的确属于全体股东,非流通股股东以转增股方式支付对价,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在上市公司高溢价发行时,承诺的是非流通股“暂不流通”,如今的全流通等于单方面更改了合同,必须对流通股股东进行补偿。而且,那些流通股股东对公积金作出大量贡献的公司,其支付的对价应该更高一些。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