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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G股转让 后股改时代的另类掘金机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10:28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虽然原则被禁,但G股转让有需求,技术上也可操作,其中风险与机会并存

  本刊记者 朱晓瑾/文

  股改已全面开花,新的“寻宝”游戏或将再次激情上演。然而,在喧嚣的后面,一场另类掘金正在静悄悄地酝酿。已经获得流通权但尚未流通的非流通股正在进入投资人的视
野,G股协议转让——一个新的机会正在孕育。

  对于G股是否已然出现协议转让,我们尚未找到案例。但是,这并非没有可能。“中国非流通股资讯网”上的一则转让信息,暗示我们股改后,非流通股转让双方的交易意愿正在增强。

  该信息是关于

长江电力(600900)的求购信息(详见附表)。先后发布的两则求购信息,时间上相差半年,在第一则信息发布时,股权分置改革尚未明确,而第二则信息发布4天后,长江电力就公告了股改说明书。先发布的求购价格较净资产有近18%的折价,而后发布的信息较净资产有5%的溢价。这表明,股改大势所趋时,求购方对意愿价格的提高,依据的是净资产之外的因素。

  G股转让原则被禁

  非流通股的转让被称为“中国股市的最后一个金矿”。在2005年之前,这种转让一直分散在各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2005年起,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被限制在沪深两地交易所进行。据联合证券的统计,2004年A股市场共发生302笔协议转让,涉及185只个股。

  这样一个一直存在需求的市场,是否因一个推进市场进程的新事件,就此搁浅?

  “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证监会9月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股改后原非流通股股份在限售期内的出售做出了限制。

  这似乎堵死了G股转让的路。

  但这仍然是一个认识上存在分歧的问题。

  “从股改实施以来,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其实非流通股的转让已经给停止了”,联合证券策略研究员田艺说,现在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暂停,主要是通过停办转让手续来实现的。

  但是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却认为,即便是股改后,在限售期内的原非流通股,协议转让仍然可为,并且应该可为。他说,“《管理办法》中表示‘非流通股股东没有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那就没有排除转让的可能,只要不上市交易就行了。总不能因为一些人的利益,而损害另一些人的利益吧”。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也持“可以转让的观点”,她说,私下的协议转让,只要受让方不上市流通,短期内股市没有扩容,那么,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有资金方面的需求,现在把1年后的流通权转让给别人,也不应该构成对别人的伤害。所以,也应该是可为的。

  然而,投行人士对这方面的规定并不乐观。

  中信证券投行总部高级副总裁陆致龙说,“《管理办法》有关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份出售条件的规定,应该是硬性规定”,他认为,《管理办法》有关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履行承诺即可转让的规定,应该是指在满足了1年限售期,但承诺期未结束(比如有些股东承诺3年内分红不低于净利润的50%)是否受限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是否这样执行很难说,从现在起36个月你就不让人家做转让吗,这恐怕也值得考虑”,陆致龙的补充是一个很好的注解。股改以来,市场对非流通股转让问题的疑问尽在其中。

  一位不愿具名的分析人士表示,G股转让是有市场需求的。一些没有被ST的,但实际上公司经营可能不会有大发展或已经遇到困难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也会有尽早转让的欲望。所以,尽管股改后的协议转让可能面临不能及时过户的问题,“有限制条件的非流通股”股东仍可能在即将流通前寻找买家。而另外一部分人可能看重非流通股限售期后上市将有所获,而提前寻找出让方,以锁定一部分筹码。

  私下转让技术可行

  “只要股权的所有方和受让方谈妥了,在技术上并没有障碍”,国泰君安证券企业融资部罗爱梅认为,在限售期内,非流通股协议转让仍可能存在的一个原因是,原非流通股确实存在资金需求。她说,《管理办法》对股份转让规定了1年的限售期,这种约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因为非流通的股权转让,而发生基本面的改变。约束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股改不确定性。但是,如果股东确实有资金需要,转让双方也可以签订一个限售期结束为生效期的协议。这样就可以实现非流通股份的提前转让。

  国都证券收购兼并部总经理王保丰也认为,限售期前,原来的非流通股股东仍然可以进行股份的协议转让,只要不进行过户就行了。他说,“国有股权的转让可能有些难度,但是一般的法人股之间还是比较好做的。法人股之间谈妥了,当然就可以做转让了。手续可以在过户的时候再办理。反正只有1年的时间,之后持股量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股票就可以流通了。”

  不过,陆致龙强调了私下协议可能给受让方带来的风险。由于管理层的有关限制规定在先,不论受让方是否明了,法律上都会视同知晓。转让双方后来所签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因而,可能承担较大的风险。

  王保丰对此则较为乐观,他说:“其实一直以来,有关股权转让的合作,首先基于双方的互相信任。当然,对于买方来说,风险仍然不小。因为,证监会规定不许转让,股份托管肯定是办理不了的,但是可以通过选择诚信度高的企业,或者仅先支付少量的保证金,把握好支付节奏来降低风险。并且,国有非流通股只要有地方政府作担保,不仅可以做转让,也还会有较高的资信度。”

  从技术角度出发,要考虑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定价。

  “非流通股的转让不是禁止问题,而是市场环境变了、定价的依据改变了,不应该再用原来的价格决定方式,所以,转让的关键就是价格怎么定的问题。”罗爱梅认为,现在的非流通股转让在价格决定上将要考虑更多的因素,这与以往的转让有很大的区别。

  股改之前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净资产是定价中最重要的估值基准。联合证券田艺就2004年的A股市场协议转让的研究表明,302笔转让中,35.6%的转让以低于净资产的折价方式进行,有27.7%的转让以高出净资产20%以上的溢价方式进行,总体而言,转让价格相对净资产的平均溢价幅度为10%。

  转让将降低扩容风险

  G股转让对于即将到来的扩容或许是一个缓冲器。

  根据股改管理办法,一年后有权流通的股份,将包括持股5%以下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和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依照这种标准,本刊数据室做了一个粗略的统计,仅以已经完成股改的46家公司为例,明年此时将有约270亿元的股票供给压力。那么,到年底时100多家公司完成股改,意味着明年年底前可能有近千亿元市值的股票上市。二级市场资金压力不容忽视。

  即使考虑公司控制权因素,近年来,非流通股的转让价格一致以净资产值为基础,使得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相比,成本上具有很大的优势。这部分股份由于以往的低成本,取得流通权后,变现的压力仍然很现实。

  “股改之后,原来的非流通股变现的压力主要集中于股改完成的1年后和3年后”,联合证券柳邵黔和他的同事就此做了一个更为细致的测算。他们选取非流通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上市公司,共1115家为样本;以2005年7月8日的股价为基础;考虑了国资委对3类行业的不同处理办法;并且假设可减持的股份有1/2实际卖出,结果显示,股改完成1年后、2年后、3年后分别有1707亿、730亿和1336亿元的变现压力。

  但是,或将提速的私下转让,将缓和1年后的股市扩容压力,因为协议转让提高了限售期后非流通股的实际成本。这似乎是管理层愿意看到的。

  对于G股是否已然出现协议转让,我们尚未找到案例。但是,所有上述受访人士都认为,这种可能性切实存在。“中国非流通股资讯网”上的两则转让信息(见附表),暗示我们股改前,非流通股转让双方的交易意愿正在增强,相关转让似乎更易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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