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应适当推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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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08:00 东方早报 | |||||||||
早报首席评论员 李巨微 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据证券专业媒体报道,日前,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的一位官员在中法中小企业博览会论坛上透露:《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已进入最后阶段。两法修改后将界定公开发行行为,降低发行条件和上市门槛,推动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修改后的法律还将制定细化的发行、上市标准,完善发行审核制度;创新中小企业板块的交易制度,提高市场流动
《证券法》修订现正处于汇总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意见阶段,且二审稿并无“降低发行条件和上市门槛”明确表述。法律修订权在立法机构,行政职能部门官员居然提前“透露”修法后内容,无疑系僭越行为。准确地说,该官员透露的实为证监会力图赋予新《证券法》的一项功能。于至今为止的立法活动中,部门意图甚至部门利益最终写入法律的现象较为普遍。行政部门对立法影响过大,不仅导致它们对程序不敬畏,更严重的后果是有损法律的中立性与有效性。这是立法活动中普遍需要加以纠正的问题。 《证券法》的修订事关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空间,牵涉利益主体十分广泛,且其主要调整内容包括监管部门的权限。而分析证券市场诸多“历史遗留问题”成因,监管部门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同样负有责任。在此意义上,在《证券法》修订中,听取监管部门的主张固然应该,审视这些主张更为重要。 以这位证监会官员谈到的扶持中小企业板内容为例,就可发现内中需要商榷之处。设立创业板系本届证监会重要工作目标,当发现现实市场环境根本不支持创业板单独开设,只得列出一个中小企业板内设于深市主板之内。现在证监会露出要完成该工程的冲动,但市场条件成熟了吗?显然没有。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证券市场面临的仍是如何夯实主板市场基础的问题。 事实上,体现证监会主张、已写进《证券法》修订草案的一些内容也需要审慎对待。草案大大增加了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控制权,拟取消券商按综合类和经纪类从事业务范围的模式,改为业务许可“一事一批”;此外,对属于企业股东和管理层权限的内部事务多有干预条款。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了巨额财政负担,弥补监管漏洞固然应该,但是否要通过法律规定形式缩小它们的经营自主权,值得认真研判。至今为止,沪深证交所实为证监会下属机构,一段时间来,市场不景气,证交所却获得暴利的事实为舆论诟病。《证券法》原本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草案建议稿则干脆删除了证交所“不以营利为目的”表述。 立法中的部门主张需要审视、制衡,但具体到《证券法》修订上,这是重要的却还不是最重要的。我们认为,由于大时机不合适,《证券法》修订起码应当押后一年。 所谓大时机不合适,是指目前证券市场正在经历一场以股权分置改革为核心内容的深刻变化。作为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安排,新《证券法》需要做到长期有效调整变革后的市场关系。现在“后股改时代”将呈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谁都无法预测清楚,何不等到它们的基本面貌浮出水面后,再行出台新法? 或许有人会说《证券法》早日修订完成,可以为股市整体改革出力,其实,由行政政策主导的股权分置改革已经超越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现行规定;《证券法》修订草案包含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内容,但在该方面,如果部门间有效协调、积极作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到了不予支撑的地步。 “后股改时代”新情况难以预测,但在支付了巨大改革成本后,其一根最基本的发展主线将无法偏离,那就是更加市场化而非行政主导化。通观《证券法》修订草案,必须承认,其在市场化安排上严重不足。究其原因,这与2005年股市改革以“新的政策市”破“旧的政策市”密切相关。 为证券市场发展计,自然不能将行政主导市场模式写入法律、给予固化,而行政力量现在正在特殊时期发挥特别功效,甚至被迷信着。在此背景下,做冷处理,将《证券法》修订放在来年,不失为好选择。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