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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04:04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王雪靖发自上海

  今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正式颁布。

  相对于此前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更加细化了保荐人在股改过程中所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区分了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所不同的地方以及
股改的保荐工作和证券发行保荐工作所不同的地方。

  另外,《工作指引》对保荐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应关注的事项、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保荐人应作出的相关信息披露、保荐人在股改过程中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尽职调查和核查义务以及保证股改方案合规性均有了详细的说明。

  如保荐人还应该在出具保荐意见书后,在相关当事人承诺履行完毕前对其进行持续督导,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如果出现《工作指引》所规定的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于保荐机构在保荐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工作指引》明确指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改的信息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上市公司股改的虚假信息;在为保荐对象提供股权分置改革服务期间,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不得自营或者通过客户资产管理等形式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保荐机构应当提醒保荐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等重要关联方不得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内幕信息买卖保荐对象的股票。

  此外,参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工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股改实施后,原则上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如需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应当承担其负责保荐工作期间的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并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证券交易所建立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评价制度,定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价结果告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某证券公司保荐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工作指引》的出台,使得保荐机构更加明确了参与股改保荐工作的职责和义务。对于证券机构来说,同样是保荐工作,但做股改的保荐人与做证券发行保荐人有很大的区别,作为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所承担的责任更大一些,而作为上市公司股改的保荐人来讲,他们主要是对所出具的保荐意见承担责任。

  对于《工作指引》中所指出保荐人通过自营或客户资产管理形式买卖所保荐的上市公司股票,该名保荐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种情形应该不会出现,因为目前保荐人在向证券交易所递交股改申请时,必须提交由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对保荐人的查询登记情况表,另外,保荐机构也会出具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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