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对提高对价有较强预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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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 08:4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对价博弈,一个在两次股改试点中淋漓尽致发挥的现象,已开始在全面股改中显现。 近两个交易日,全面股改首批公司中的2家沪市公司和7家中小板公司拉开了投资者沟通会的序幕。从交流情况看,投资者除关心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发展战略外,很多问题还是集中在对价是否合理、有无提高对价的可能等方面。
尽管多家公司高管在回答投资者提问时均指出,方案是经过认真考虑的,兼顾了各方的利益,希望得到广大股东的理解与支持,但不少投资者还是明确表达了希望公司能够提高对价的想法。 沟通会上,9家上市公司对提高对价的态度并不一致,有些公司强调方案已和机构投资者进行过沟通,得到了认同;有些表示将把投资者的意见反映给非流通股股东;有的表示会综合广大流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最终确定合理的对价方案;还有的表示协商后,方案有可能调整等。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股改公司应当在股改方案公布后10日内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 正是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监管部门为流通股股东充分发表意见预设了通道,也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通道,投资者提高对价的想法才能够更多地为股改公司所了解。 从第二批试点公司看,提高对价或修改承诺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据WIND资讯统计,42家公司中共有23家24次修改了股改方案或配套方案,占第二批试点总数的55%,其中提高支付对价的就达到15家。 同样,全面股改的首批公司中也有提高对价的空间。据业内人士在评价对价方案时引入的一个非流通股股东对价支付尽力指标(尽力指标反映的是非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的股份支付对价的尽力程度,指标值越高说明非流通股股东尽力程度越高)显示,全面股改首批公司尽力指标最低的前十家公司该参数均低于0.16,而且支付对价后,上述10家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仍然高于63%。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由于股改公司最终对价水平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协商的结果,所以讨价还价也就自然成为两类股东之间利益博弈的表现形式。非流通股股东不暴露对价底线应视为是一种理性行为,而流通股股东对提高对价有较强要求也是其争取自身利益一种体现。 上海证券报记者 丁可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