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场外资持有人持股探讨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10:41 证券时报 | |||||||||
□ 招商证券投行总部律师 林文汶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许多新问题也应运而生,外资持有人持有的股份性质如何界定、是否参与支付对价、是否可以流通等等问题已开始困扰一小部分上市公司的决策和判断。日前,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上述问题仅做了原则规定,故本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结合实务,提出相关理解。
外资持有人是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则该持股性质必然界定为外资法人股,这在发行上市前即已取得有关部门的认可,典型的例子是G紫江(资讯 行情 论坛)(600210)。 G紫江第二大股东王氏达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王氏达公司”)是外资股东,注册地为香港,持有G紫江21.30%的股份,是G紫江的发起人。王氏达公司在以外资法人股的身份下,参与了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同时取得国内法人股相同的权益。但在G紫江顺利首批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取得商务部批文后,王氏达公司所持股份是否享有流通权及持有人是否享有不受限制的股份买卖权等却引起各方争议。 当前法规无法支持该种情况的合法性。2002年12月1日生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仅对QFII买卖A股的合法性进行了规定,对外资法人股没有提及,且该办法的第二十条规定“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而王氏达公司持有21.30%的比例已超过法规上限。G紫江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会具有一定的指向性意义。 外资持有人持有的非发起人股是否界定为外资法人股,实践中已出现争议。1995年8月9日,北旅汽车(即“航天长峰(资讯 行情 论坛)”)发布公告称,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和伊藤忠商事联合协议受让公司未上市流通法人股400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5%),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这是外资首度亮相境内证券市场。经过重组,现在的航天长峰已不存在外资法人股。当年9月23日发布《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请示的通知》随即暂停了上市公司向外资持有人转让。2002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资持有人可以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明确开禁。自此后发生的几起上市公司向外资持有人转让非流通的例子,多是向外资持有人转让国有(法人)股,极少社会法人股的转让实例。由于国有股向外资持有人转让时,财政部审批时同时会对转让后股份做性质界定,则外资持有人持有受让股份的性质无争议。若出现社会法人股转让予外资持有人,由于无相关有权部门审批,外资持有人受让股权性质会出现争议。作为主管登记工作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其对受让股份的认定应当作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通过非正式的咨询主管部门意见,他们认为:原则上向外资持有人转让的股份性质与转让前保持一致。 由于G紫江的外资法人股为发起人股,这与外资持有人受让的股份在法律性质上的确应该有一定差异,故准确界定外资持有人受让的非国有股的股权性质仍然十分重要。实践中,涉及公司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制订方案,依据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变更或修改,同时适时提出自己的见解。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