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全面股改后的不确定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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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 09:40 中国经济时报 | |||||||||
张振兴 目前开始的全面股改,其做法仍然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并承诺2年或更长的时间不予出售所持股份的股改通行做法。 由于采取“送股”的方式,股权分置改革本身是市场扩容的行为,股指有向下的动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上市公司还是以前的上市公司,并未发生本质的变化,其内在价值不可能得到明显改善,其股票价格终究要向内在价值回归。如果市场预期一致,在禁售期(或承诺期)满之时,由于中央和地方分权制的客观存在,理性的非流通股股东无法达成合作性博弈结果,只能竞相减持所持股份,市场压力加大,变数增多。而一旦国有股进行市场操作,作为盈利性的各类资金,必然处于相对被动的局面,从而加剧市场的不确定性。 究其原因,目前的市场价格并未处于相对合理的点位,可能仍然高于公司的内在价值;市场三公原则没有得到落实,公信力无法恢复,财富效应分配不合理,投资者信心依然不足。资本市场的本质,并不在于市场一定充斥质地良好的公司,监管的理念也并不是股指必须高于某一点位,而是合理的资源配置、合理的价格、合理的投资回报率,不同质地的公司卖不同的价格,价格围绕内在价值波动。如果市场价格已经接近公司的内在价值,市场三公原则得到有效执行,则股权分置改革本身的扩容也并不必然会导致股价的下跌,市场资金趋利的本性自然会追逐具有合理回报率的投资目标,即使是为了满足扩容而进入的短期的托市资金也不必担心退出问题,相反它会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引导资金不断供给,完成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形成资金的良性循环。 所以,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监管部门不应该过多地将注意力放在股指的变化上,并不需要将股指稳定在某个较高的点位上,而应该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市场基本制度的建设上。即使为了市场相对稳定,以免崩盘,也应该考虑合理的介入时机和介入力度。10多年中国股市的发展史,已经充分证明政府过多干预,导致市场无法建立最基本的自我约束和自担风险机制,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市场无法发挥基本的资源配置功能,逐渐边缘化。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如果不进行基本制度的建设,为了在某个点位完成股改,而进行托市,并采取某些措施激励大股东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市,可能会破坏市场游戏规则,使股市又回到“非理性”时代。 监管机构应该充分利用股权分置改革的机会,加强市场基本制度的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国际的经验表明,英美法系中,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健全,其资本市场较为发达;而大陆法系,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不够完善,所以资本市场相对落后。对于有效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而言,投资者保护至关重要。后股权分置改革时期,全部股份具有流通权,大股东依然是大股东,必然寻求控制权利益的最大化,而且由于变为流通股股东,在重要事项上已经无须分类表决的约束,可能会变得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大股东变为流通股股东,可能会更加关注股价的变动,如果监管不力,上市公司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行为可能会变本加厉。维护二级市场交易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十分重要,有必要培养多空双方力量,建立做市商制度,形成有序的双边市场,维持股价合理波动。进一步完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改变信息不对称下发行审核制的价值发现功能,建立发行人、承销机构、保荐机构和投资人自我风险约束的体制,实行市场化发行制度。完善公司融资结构和治理结构,特别加强债权人在治理结构的作用,形成对大股东和内部人的有效制衡。进一步加强退市和风险警示制度,约束过度投机行为。中国股市的价格理性回归内在价值,是市场有效性和激励相容的融资制度完善的必要前提,好公司好价格,坏公司坏价格,价格发现功能实现了,资源配置等其他基本功能自然会得到发挥。 另外,为了防止中央、地方国有股和其他原非流通股无序的大量减持,可以成立专门的“后股改投资基金”,公开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减持的原非流通股,其交易价格参照双方约定日期的公开价格,通过交易所系统直接划转。如果通过市场进行,减持原非流通股可能导致股价的下跌,而投资资金买卖股票,可能会引起股价的上涨,两者可能部分或全部相抵,价格基本不变,所以按当日价格直接划转减持的原非流通股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减持的谈判可以归为“大宗交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保证,有新的资金才有减持的实现,减持的过程相对脱离市场,由新的机构和新的资金接手,避免大量减持股份对市场的冲击,也避免了由老的投资者接手可能造成的过度投机和过度套利行为,“后股改投资基金”购买的股份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交易。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