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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 07:55 中国证券报

  股票简称:兰州铝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修改及补充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9月13日上午9:0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40,505,8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42,326,578股的44.35%,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诗伟先生主持。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投资建设自备电厂的议案》。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3×30万千瓦自备电厂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发改工业[2005]1284号核准,同意项目建设。公司拟与兰州铝厂共同投资组建“兰州铝业河湾发电有限公司”,进行自备电厂项目建设。该公司注册资本为81633万元,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4163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兰州铝厂出资4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该自备电厂建设规模为3台30万千瓦国产燃煤空冷发电机组,所发电量直供公司现在及在建电解铝生产系统,富裕电量向网上销售。建设厂址位于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与正在建设的十五万吨大型预焙槽电解铝技改工程毗邻。该项目总投资439088万元,其中:静态投资421654万元、建设期利息1565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784万元。该自备电厂所需煤源由拟成立的兰州铝业河湾发电有限公司解决。

  兰州铝厂回避表决。

  同意161,033,3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贺伟平为本次大会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另,公司三届三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详见2005年8月12日《中国证券报》C23版)自备电厂项目投资总额印刷有误,投资总额应为439088万元。

  特此公告。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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