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经生:实施股权激励要防止扭曲变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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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07:52 中国证券报 | |||||||||
有效的资本市场是充分发挥股票期权激励作用的首要前提条件,在一个投机性的资本市场环境下,股票期权激励将会诱导经理层追求公司的短期收益,激励作用发生扭曲 胡经生 一直以来,境内沪深股市上市公司高层经理人员的薪酬结构极不合理,表现在以固
股票期权激励作为企业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我们要清楚,美国拥有成熟的市场体系,尤其是比较有效的资本市场与完善的法制环境,这是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国境内股市无法达到的。 从更为一般的意义上讲,股票期权激励要充分发挥作用,需要一系列的前提条件,首先,需要有效的资本市场,在一个投机性的资本市场环境下,股票期权激励将会诱导经理层追求公司的短期收益,激励作用发生扭曲。 其次是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权力制约有效,如果出现高层经理参与或影响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的情况,则这一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就无法充分发挥。 第三,即使以上两个条件都已经具备,由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公司中经理层工作对公司业绩、股价的影响程度不同,因而股票期权激励的实施策略也不一样,具体说就是许多公司不宜实施这一激励手段,主要包括成熟性、垄断性行业(如公用事业)的大型公司等。 第四,当然,股票期权激励需要一整套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如税收、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加以规范、约束。 反观我国境内,资本市场弱有效尚未达到,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普遍,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权力制约失效,高层经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弊端严重,以及目前阶段法律法规对股票期权激励实施存在很大的限制和障碍,因此,股票期权激励的实施环境与条件远未达到。首先应该采取多种措施完善环境、创造能够实施这一激励制度的条件;待实施条件具备后,适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实施有差别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对于国有控股企业来说,资源型、垄断性行业的大中型企业,如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石油、煤炭、电信等行业的中央企业,不宜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而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企,可以进行股票期权激励的试点探索。至于民营的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也可鼓励其进行股票期权激励试点。 总而言之,我国当前全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试点时也要注意区分不同的企业类型。经理层股权激励应该更多地探索直接授予股票等方式。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