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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股改中的监管 刻不容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07:48 中国证券报

  苏州陈悦

  第30次基金联席会议透露出的信息,集中在基金公司的股改投票内控问题上。监管层有关人士提出要“规范、慎重”地配合股改,特别强调基金对于一家上市公司的投票,应该有科学的决策流程,应由公司层面如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而不能仅由基金经理决定。

  据有关报道,在第二批试点公司股改中,有个别基金经理仗着手中掌握大量的流通股以及投票权,直接找到上市公司,要求公司给个人好处方可通过。这种公然利用手中权力向上市公司索贿的丑恶行为,已有上市公司向管理层投诉。众所周知,基金公司的旗下基金重仓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其角色只不过是委托理财的代理人而已。利用代理委托投资的权力,置大量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顾,而为自身谋取巨额利益,显然已不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已经触及了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绝不能予以姑息。

  由于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就形成对部分基金持股比重大的上市公司来说,基金的投票倾向对最终方案是否通过显得至关重要。基金巨大的持股数量导致的话语霸权提供了某些具备这种权力代理者的寻租机会。损公肥私的违法行为的出现,将直接损害普通基金持有人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虽然目前各基金公司的股改投票都不是由基金决定的,通常情形下会将相应决策权集中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从外部来看,显然具备团队决策的架构,但是如果是“一窝黑”,由基金经理出面索贿,各人员事后“坐地分赃”,又如何来监管取证呢?由于具体的股改沟通谈判由基金经理具体操作,投资决策委员会如果只依据基金经理等出具的报告作出判断,如果不知其中的暗箱操作,很多决策就很容易获得通过。所以,在股改过程中,基金经理过大的权力极易造成新的内幕利益交换。

  股改工作即将全面进入攻坚阶段,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加入到股改试点中。维持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及公平博弈的环境,需对具备特殊权力的基金公司进行重点的监管,特别是要对具备寻租权力的基金经理进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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