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颁布细则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渠道扩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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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07:27 中国证券报 | |||||||||
可投资品种包括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货币市场基金 记者 曹海菁 北京报道 中国保监会日前颁布实施《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渠道进一步放开。今后,保险机构可以投资的品种包括结构性存款、住房
《细则》明确,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的总额,按照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达外汇管理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单一股票最高可达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细则》还允许保险资金配置于美元、港币、欧元、英镑、瑞士法郎、加币、澳元、日元、新加坡元等币种。 200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到海外市场投资,规定可投资的主要品种是债券,并表示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投资工具或品种。 目前,我国保险业外汇资产已超过100亿美元,这主要来源于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3家保险公司海外上市募集的资金。此外,还包括外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和外汇运营资金、中资保险公司吸收的外资股份以及外币保险业务积累的外汇资产。在过去很长时间里,这些外汇资金主要是存放在银行。 保监会这次颁布的《细则》通过提供受托人、托管人评估基准,限定投资市场,制定投资比例,规范投资流程,引入托管机制,强化外部评估,规范关联交易等一系列监管手段,全面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同时,突出了市场化运行规则。保险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通过市场竞争有效配置资源,提高投资收益。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