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办法呼之欲出 国资委终于给出肯定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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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01:01 中华工商时报 | |||||||||
【见习记者 吴君强 11日北京报道】国资委对股权激励终于给出了肯定的说法。在日前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中,国资委表示,对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探索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 《通知》指出,国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要“积极、稳妥、有序”;国有股股东可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强调,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认真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同时,要积极着手研究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措施。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资委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以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监管要求。 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管理办法早在6年前就开始酝酿,但一直并没有出台。“股权激励曾被视为敏感话题,实践中也缺乏一定的操作规范。”著名市场人士管维立今天对记者说,“在二批试点期间,才开始出现了搞股权激励的气氛。” 第二批试点公司中,有韶钢松山、中信证券、农产品、金发科技、中化国际和恒生电子、华联综超等7家公司在股改方案中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它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把非流通股作为对价支付给公司高管。 “《通知》强调股改完成后再实施股权激励,并不意味着不能在股改方案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也不是对上述7家公司首吃螃蟹的否定。”管维立认为,实际上等到股权激励措施真正实施的时候,股改已经是完成了,这和《通知》的字面意思并不矛盾;实际上,股权激励也成为“胡萝卜”,增强大股东和管理层推进股改的积极性。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晓蕾指出,出台一个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不是为了解决股权分置而设计的,而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重要方面,但不能片面强调激励,推出股权激励同时,也要有相应的惩治措施,权责不对称容易画虎不成反类犬。管维立也强调,股权激励问题股权分置改革,它涉及到全体股东,包括H股,在形成表决机制中,不能排除他们的意志。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