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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投刑事官司开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 11:13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翁海华 上海、南京报道

  9月9日,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南国投)的刑事官司的开庭,也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

  9月8日上午9点,南国投刑事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始庭审。

  南国投案的被告为,单位被告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自然人被告张晓明、李忠、吕毕华和刘建龙。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称,公诉机关因南京国投和南京国信以及张晓明、李忠、吕毕华和刘建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5年4月19日向法院起诉,经6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2005年7月4日,公安局重新移送法院。

  据记者在旁听时知悉,南国投案件的单位被告有三家,除南国投外,还有南京国信和大江国投。但大江国投一直处于筹备阶段,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南京国信是南京国投的全资子公司。

  经查明,1999年2月,

人民银行对全国信托公司进行清理整顿,重新登记,南京国投在重新登记时间,依据相关规定不得开展新业务。

  2002年6月,上海友联以江苏灵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名义收购了被告南国投,拟重组成大江国投,大江国投名称已经获得南京市工商局的预先核准,但因未取得金融许可证,工商执照尚未申领,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但南京国投以及南京国信、大江信托,违反国务院和人行的有关规定,以承诺保底和6%-14%固定收益率为条件,先后以南京国投、南京国信名义,或借用新疆金新信托、德恒

证券、恒信证券以及伊斯兰国际信托的公章,通过与客户签订信托资产管理合同、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等,开展委托
理财
业务。

  在此期间,大江国投接受上海友联下达的年度委托理财任务,交由南京国信具体操作,南京国信相继成立了营销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职能部门,与受上海友联控制的南京国投公司的投资部门配合、具体管理,在江苏东北等地设立了十余家营销点直接负责客户开发,

  南京国投拨给南京国信业务开办费900余万,上述所吸收的资金全部交由上海友联统一调拨使用。

  截至2004年5月,大江国投、南京国投、南京国信,共与58家单位和106名个人签订211份信托资产管理等合同,吸收资金16.03亿。上述资金经上海友联决定,主要用于购买老三股和国债,以及支付委托理财本金和利息等,至案发,尚有8.27亿没有兑付。

  公诉机关认为,南国投以及南京国信和大江国投的上述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刑事犯罪。

  关键之辩

  对于自然人被告,张晓明此前为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总经理,也是筹备中的南京大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总经理,2004年6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京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被批准逮捕。

  李忠,大江国投的副总经理,南京国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04年6月13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2日转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逮捕。

  吕毕华,南国投总经理助理,南京国信的总经理(2004年2月16日担任),此前是公司副总。2004年6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 19日逮捕。

  刘建龙,国信副总,2004年6月3日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逮捕。

  在9月8日的庭审时,公诉人认为,张晓明和李忠以及吕毕华属于公司高管,是直接责任主管人员,而刘建龙为直接责任人。

  在9月9日的辩护中,张晓明的辩护律师孙国祥教授认为,在整个刑事案件当中,南国投只是从犯,友联才是主犯,相应地张晓明等责任人也是从犯。

  同时,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在德隆事件爆发时,南国投向市政府递交的书面汇报材料。“参照德恒案以及中富案,南国投当时的行为亦应该属于自首行为。”吕毕华的辩护律师丁守明称。

  丁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国信公司2002年7月到2004年2月签署的37份三方监管的理财协议,名实相符,不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其同时在庭审时强调,吕毕华作为公司的副总(2004年2月担任总经理),属于直接责任人,而非直接责任主管人。

  据悉,目前,南国投的被告辩护人只做轻罪辩护。参照德恒案和中富案的判决,南国投的16.03亿的委托理财亦是属于涉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而随着中富案的快速判决(8月29日开庭,9月9日即宣判),南国投刑事案件近期亦将有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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