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案宣判李刚当场取保候审 彭军和楼群还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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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 11:1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翁海华 上海、南京报道 “等他出来,我们先带他洗个澡。”9月9日上午11点左右,李刚的家属在一旁商量着,脸上表现出少有的轻松——在刚刚结束宣判的中富证券刑事案件中,李刚被判一年零六个月,但由于有自首行为,法庭同时判决李刚缓刑一年半,李被当场取保候审。
一起被取保候审的还有陈军。在该案中,陈军获刑一年,同时缓刑一年。而中富证券原总裁助理彭军和原副总裁楼群,分别判刑一年和一年半。 中富案宣判 9月9日上午10点,中富证券刑事案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准时开庭宣判,在当庭法官陈述宣判陈词后,最后作出如下判决: 中富证券以及4名自然人被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处罚金100万元。自然人彭军判刑一年,同时处罚金4万元;楼群判刑一年半,处罚金5万元;陈军判刑一年,处罚金3万元;李刚判罚一年半,处罚金4万元。 同时法庭宣判,由于中富证券及4名自然人被告有自首表现,陈军缓刑一年,李刚缓刑一年半,陈军和李刚被当庭取保候审。 而彭军和楼群依旧还监。 彭军此前为中富证券的总裁助理(2003年7月至2003年12月31日),楼群在2004年元月开始担任中富的副总,并在当年4月份拟任中富证券的总裁。而陈军和李刚均为中富资产管理部的总经理。 在法庭判决后,李刚的一位家属表示,对于上述的判决还是比较满意的,心里塌实了。 对于缓刑的判决,上海君和律师事务所的张臻文律师认为,虽然同属自首,但陈军和李刚作为部门负责人,只是起到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彭军和楼群是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但在量刑上,彭军判罚(一年)反而比李刚(一年半)轻。上海的一位律师认为,其关键在于当时两人在职时吸收的资金量不同。彭军在职时,中富证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1.9亿,而李刚在职时,中富证券吸收资金5.7亿。 而楼群在职阶段,中富证券涉嫌非法吸收资金6亿余元,陈军在职时,这一数字是2.2亿。 相比较而言,楼群获罪最重。法庭宣判后,楼群的律师对记者表示,“我们在10天之内肯定上诉。”该律师认为,楼群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主管人员,楼只是中富证券的一名工作人员,楼的工作都是奉当时董事长申尔之命,不能承担主管人员责任。 关于楼群的委派以及楼群是不是当时公司的主管问题,也是这次官司争辩的焦点之一。此前在开庭时,楼群认为,自己到中富任职是属于聘用的。在2003年8月份左右,中富证券收购了宏源证券上海康定路营业部,而当时楼群是宏源证券康定路营业部的负责人。 但据中富2004年4月一份会议纪要显示,申尔主抓公司行政管理工作,重点负责公司财务、人力资源、稽核、法务、办公、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楼群全面负责公司受托资产管理、证券经纪、证券投资业务的经营管理工作,并行使相应的财务管理职权。 而对于上述的判罚,单位辩护人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朱有彬律师认为,参照德恒案件,中富证券的判决也不轻,而对公司的判罚比较适合,100万元的处罚金,至少对中富证券以后的重组是有好处的(德恒案的判决是处罚金1000万)。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认定,2003年6月,上海友联通过中企东方以3.6亿元的价格收购了利德投资实际持有的中富证券54.12%的股权,从而控制了中富。 2003年7月,上海友联即委派彭军担任中富的总裁助理,主持日常工作,负责资产管理等业务。彭军又介绍陈军担任中富资产管理部的总经理,同年9月,中富证券相继以承诺保本和固定收益资产管理为名,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2004年1月初,楼群担任中富的副总,同年2月陈军辞职,李刚负责资产管理部的工作,同时中富证券还设定了30亿的吸收资金的指标。并相应提高了年收益率的上限。 公诉方称,在2003年9月至2004年4月间,中富证券采用在合同、补充合同、承诺函中,承诺保本及4.5%-13%的固定年收益等方式,变相吸收20家单位及62名个人存款,共计7.91亿余元。 而且上述资金购买了老三股和国债,调拨到其他单位,支付资产管理本金和利息等,至案发还有6.1亿没有兑付。 法院9日在判决中认为,中富证券上述的行为构成了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过当庭的多位律师认为,中富证券的上述行为的定性值得商榷。在庭审时,朱有彬律师认为,在中富证券的案件当中,有2亿多的资金被挪做它用,这部分定性为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该没有问题,但另外的5亿多的资金,其资金使用仍然是在原账户下操作,应该属于委托理财行为。 而这是中富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 上述律师认为,客户将资金委托给中富管理,是客户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了中富证券,中富在其客户账户下进行操作,此行为和公众存款有着本质区别。 而公诉机关以及宣判书认为,中富的上述行为是向不特定的公众以委托理财的名义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法院认定,中富的保本付息行为并不符合客户意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