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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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 01:47 新文化报 | |||||||||
问:国资委出台《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目的:一是进一步提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股权分置改革的积极、稳妥、有序进行;二是明确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央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工作职责;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操作程序及要求;四是对上市公司股权
问:《通知》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即“积极、稳妥、有序”,请问对此应作何理解? 答:“积极”就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都要从改革全局出发,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创造有利条件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同时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稳妥”就是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要在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改革方案,并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及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使改革方案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序”就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都要按规定、按程序办事,成熟一家,实施一家,不再搞批次、试点。 问:我们注意到《通知》提出,要积极探索股权分置改革的多种实现形式,请问如何理解? 答:选择何种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是非流通股股东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协商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由其自主决定的。但对于国有股股东而言,除送股以外,我们鼓励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如派现、缩股、回购或增持股份、发放认股(认沽)权证、承诺以预设价格购买或出售股份、承诺以后年度分红比例等多种方式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也可以将资产重组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进行。 问:我们注意到,《通知》将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地方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事项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主要是为了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同时也是为了落实地方国资委对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监管责任。 问:目前,有关方面有关于调整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业绩考核方式,以及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的呼吁。我们注意到《通知》对此有了相应要求,请问如何理解? 答: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应当考虑将市值指标引入国有股股东的业绩考核体系,以促使国有股股东更加关注上市公司市值的变化情况,真正构筑起各类股东利益的共同基础。《通知》提出,要合理调整国有股股东业绩考核指标,并考虑设置上市公司市值指标。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据新华社(新闻编辑:曲兆佳)(来源:新文化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