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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 券商综合治理全面推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 10:36 证券时报

  □ 郑文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日前注册登记成立,标志着酝酿多时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不久将正式开始运作。据介绍,证监会将负责监管基金公司业务运作,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监督;央行负责对基金公司使用再贷款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有利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建立,但它仅仅是券商综合治理的一个配套制度措施,全方位的券商综合治理将陆续深入推进。”某权威人士说。

  据悉,由证监会、

人民银行牵头,公安部、
财政部
银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专题小组”已经成立。工作小组就券商综合治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就重要事项提出解决方案,协调落实跨部门工作。据了解,目前证监会商有关部门已拟订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并已经国务院同意。

  多管齐下,分类处置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对券商综合治理的总体思路进行了阐述:要将风险处置、日常监管和推进行业发展三管齐下,力争在两年内,基本化解现有风险,初步建立新机制,有效防范新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这表明综合治理不单是解决券商存在的某方面问题,而是立足于证券行业的整体发展,将化解风险和制度建设同步推进,加强行业监管与鼓动创新发展有机结合;对高风险公司要及时处理,彻底消除风险隐患,对优质公司要大力予以扶持,支持其做大做强,对风险底数清晰、认真整改、自救有望的公司,要采取措施助其度过难关。

  分类处置的前提是摸清券商风险底数。据了解,证券公司自查工作于今年4月已告一段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摸底核查也已于7月底基本结束。权威人士指出,证监会按照“讲实话、真整改、定责任、给时间”的政策原则,力争在今年10月底前,逐家摸清证券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风险底数;对交清底数并制定了切实可行整改计划的公司,视具体情况,给予半年到一年的时间进行整改,并适当限制开办有关业务;对按期完成整改计划,有效化解风险的公司,支持其规范发展;对不符合监管最低要求且在限期内整改无效的公司,要及时安排退市。

  及时处理高风险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有利于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建立,提高了监管部门风险处置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权威人士说,对当前风险突出,违规严重的高风险公司,有关部门将迅速采取控制和处置措施,化解风险,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优质证券公司将得到大力扶持。据了解,近期创新试点类券商队伍又将添新丁。对于优质券商,管理层将鼓励、扶持其在业内进行收购兼并,将高风险公司剥离出来的经纪业务、专业队伍、客户资源等,采取行政引导、市场化配置的方式并入优质公司。同时,管理层还将采取措施进一步拓宽优质券商的融资渠道,如考虑给予其一般借款人地位,允许其以合规方式融资;对期限较长、能切实解决流动性的次级债,经核准,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公司净资本等。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化解风险不是综合治理的惟一目的,完善制度,形成机制,才是治本之举。”权威人士认为。

  观察人士指出,券商风险的集中爆发,暴露了制度的缺陷。为从根本上解决证券公司问题,需改革完善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彻底堵塞产生风险的制度漏洞。这些需改革完善的制度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国债回购交易结算制度;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等。

  据了解,上述相关制度建设正在推进之中,年内将会逐步在业内实施。在今年年底前,证券行业将全面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独立托管,其中部分有条件的公司将完成第三方存管;《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将会择机公布,并从未占用客户国债的证券公司开始,分批实施,今年年底前适用所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客户资产将全额交由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久也将出台,券商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将得以全面完善。

  权威人士透露,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已有了时间表。在今年底前,做到优质、规范类证券公司公开披露财务信息;在2007年底前,证券公司全面实施公开披露制度。

  此外,作为制度建设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法律的起草也已启动。据悉,《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都在制订中,这将为完善证券公司的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推进重组,整合资源

  银河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南方证券、华夏证券等一宗宗已发生、正进行和将发生的券商重组案例,无不吸引着市场关注的目光。

  “推动重组,探索多样化的重组模式、市场化的重组机制,也是券商综合治理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权威人士说。据透露,就券商重组,有关方面将制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分析人士指出,券商重组的目标是使被重组公司符合监管要求,建立起严格的内控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使之真正做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被重组公司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专家认为,会有几种情况:一是系国家直属企业;二是公司在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有一定的保留价值;三是,较之行政关闭等处置手段,重组的社会成本较小。重组的具体方式可采取由重组方收购证券公司资产、向证券公司注资以及其它有效方式。

  对于重组的模式,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由人民银行直接牵头,汇金、中建投注资重组;由地方政府牵头或其他有关方牵头,如大股东牵头等。对于地方政府和有关方面落实重组所必需财务资源的证券公司,有关部门将研究考虑给予一定的支持;由证券公司所在地方政府直接注资重组;证券公司自己通过市场化原则重组等。

  在支持引导一批抗风险能力差、经营发展前景不佳的公司进行合并重组的同时,管理层还将积极鼓励扶持资质良好、具备持续发展能力的证券公司规范创新发展,发挥行业骨干的示范作用,引领全行业转换机制,改善经营模式,进而推进整个证券行业资源的整合。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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