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油价下的税制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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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 08:22 中国证券报 | |||||||||
文/冯跃威 面对高油价和经济安全的问题,我国政府从7月下旬起连续推出了一系列调整的税收政策。它们分别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从这一密集的政策出台看,调整的起因原于高油价和为了减缓它对经济安全的冲击。它们究竟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 从资源税调整看,它有两大特色:一是依石油企业名称进行征税;二是课税税额是以产量征收。只需简单的分析就可发现一些有趣的现象。如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的原油资源税是22元/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的原油资源税是28元/吨。从这两个数字看,很难找到华北油田分公司与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之间的油藏状况或勘探、开发和管理的难度上存在有6元/吨差价的逻辑关系,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相对少缴27%约1.8亿元资源税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很难体现。 由于这种征税方式难以体现通过资源税的调节来激发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和提高资源开发效率的杠杆作用。因此,改革的原则应当考虑:谁开发谁承担勘探义务,否则出资购买勘探成果与资产;谁开采谁承担保护地下资源的责任,并必须上缴开采资源的资源税;谁消费谁承担石油资源灭失的责任,就必须缴石油资源消费税。 从消费税调整上看,纳税主体规定为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并不是石油资源灭失的直接责任人,因此,纳税主体的错位,不能体现出公平纳税的原则。同时,在政府定价的情况下,反倒增加了企业的负担,甚至造成企业的亏损。 石油消费税的征收应该具有非常重大的战略意义,首先,它是谁消费了石油资源,谁就要承担石油资源灭失的责任,谁就要支付为子孙开发替代能源的费用;其次,石油消费税的提高,会立即规范和修正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节约会成为其自觉自愿的行为方式;再者,由于消费者消费偏好的改变,会迫使生产高耗能产品的企业(如一些汽车厂家)去加大投资研发节能产品(车型)来满足市场,只需市场导向就可以推动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步伐。最终,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提高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但我们的消费税征收方式似乎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理想目标。 稍微对比国外情况就可以发现,石油依赖度高的工业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其个人石油消费税要高很多。在燃油零售价中,税收的比例在欧洲高达70%以上,而我国仅仅是20%。在日本汽油个人消费税为48.6日元/升;法国无铅汽油个人消费税为3.84法郎/公升;加拿大个人汽油地方税为3加元/升。正因为高石油消费税,他们才比较好地调节了供需关系,激发了替代能源的开发与节能技术的应用。 从出口退税看。海关总署7月25日公布的数据称,2005年前6个月全国共出口759万吨成品油,同比增幅达48.6%。进入8月以后,大规模“油荒”在广东持续发展,全国其他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油荒”的苗头。业内人士称,油荒最主要原因是今年以来原油和成品油价格倒挂,给炼油企业造成了很大压力,导致原油的进口出现了缺口。可7月初中国石化下属贸易公司联合石化却通过国际市场卖出了约600万桶的原油现货。 一方面,出现了“油荒”的苗头,需要增加供给。另一方面,数据显示成品油出口却在增加;一方面称原油进口有缺口,另一方面却在国际市场抛售原油现货。如此矛盾的市场现象谁都知道是价格倒挂的必然结果,即不仅国内成品油价格要比国际市场价格低20%-30%左右,而且国内销售价格比生产成本低,使油品供应商每销售一吨柴油赔1500元,销售一吨汽油赔1000元。炼油企业不如此矛盾地行事似乎倒是违背了基本的商业规则。 企业追逐利润和减小因油价上涨给企业造成的成本压力和经营风险应属正常的企业行为。问题是,既要企业效力社会,又要国有企业做大做强,还不能让国有资产流失,由此就构成了管理决策上的两难选择。 面对危机,国家发改委不得已推出了暂停出口退税的措施。但进一步分析,问题的实质确实应是目前价格形成机制、市场管制和税收制度的缺陷,或称非市场化的必然结果。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