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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模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 07:58 北京现代商报

  目前世界各国的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主流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独立模式,即成立独立的投资者赔偿(或保护)公司,由其负责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日常运作,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等证券市场采用了这种模式。另一种是附属模式,即由交易所或者期货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起成立赔偿基金,并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市场采用了此种模式。目前,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的证券
市场也采取此模式。

  加拿大是最早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国家,它于1969年设立了“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CIPF);美国紧随其后,于1970年设立了“

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1987年,
澳大利亚
建立了国家保证基金(NGF);日本在1998年以前有寄托证券补偿基金,之后有由国内券商组成的日本投资者保护基金和外国经纪公司组成的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2002年两个基金合并成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日本)”;英国则在2001年2月成立了“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另外,菲律宾、印度和
土耳其
等国家和地区均设立了类似的机构。

  我国香港在2002年时建立了“新投资者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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