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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激辩投资者保护基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 07:57 北京现代商报

  得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成立的消息后,本报记者第一时间连线国内知名经济学家和知名市场人士。他们对于该基金的成立普遍给予了积极的评价,但他们也同时指出,投资者保护基金不是投资者赔偿基金,投资者和证券公司都应该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严防道德风险,并且加快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投资者保护基金

  不是投资者赔偿基金

  “很多投资者和股民对于这个保护基金可能会产生一种错觉,认为这个保护基金是与自己的投资亏损有关。实际上这是两个概念。”张卫星在谈到投资者保护基金时指出。他说,券商挪用保证金在过去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在清盘券商的过程中,为了化解这种风险,这种保护基金可以尽量避免投资者的利益受损。但并不是投资者买股票赔了钱,就可以要求保护基金给自己赔偿,投资者保护基金不是投资者赔偿基金。

  左小蕾也表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诞生,只能加强我们对风险的防范意识,而不能削弱我们对于风险的防范意识。”

  她指出,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并不强,她特别指出,投资者应注意防范风险,另外基金一定要明确,什么造成的损失不给予补偿,因为投资者也需要为自己的投资决策承担一定风险。

  券商应该

  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从坊间流传的资金来源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仍然是以财政和央行再贷款为主。对此,徐一钉一针见血地指出,券商出事一直是国家在买单,只不过以前没有明确该由哪个部门来管,但是该基金成立之后,为券商“善后”的机构从幕后走向了前台。张卫星也认为,正是由于资金来源比较狭窄,所以导致这个基金是政策性的基金,而不是市场的基金。

  左小蕾指出,现在是政府买单,当市场逐渐稳定之后,券商逐渐规范以后,券商应该支付部分基本的资金。她说:“因为这个基金就是在券商出问题时才会启用,可以说是因为你出了错,我才来为你买单。因此,从道理上说,应该由他们来支付一部分。”因此,她指出,目前为了稳定市场预期,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政府可以先支付,但是券商也要有风险意识,不能不负责任。

  左小蕾介绍说,美国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基本不是政府行为,而是由券商来出钱,但是中国的情况较为特殊。她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存在很多制度性缺失,而制度完善是每一种改革的基础。要把过去的教训和经验引入到每一个新产品和每一个新机构中,把制度性建设放到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上去认真考虑。在加强制度性建设和风险意识的同时,要特别防范道德风险。

  作用积极

  市场影响有限

  投资者保护基金对于市场的影响,左小蕾一语中的。她指出,这个基金的出台,正是大家期待已久的。它的作用是能够稳定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在当前出台,对于稳定市场预期有比较积极的作用。易宪容也指出,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最主要作用是,如果券商出了问题,投资者将可以通过这个救济基金获得补偿。

  但是徐一钉认为,由于市场对于该基金的预期时间拖得过长,并且相关消息刺激市场已久,市场对于该消息已经消化了很长时间,加上对市场没有实质的资金供给拉动,因此对市场产生的影响一般。张卫星也赞同此观点,他表示这对于市场的影响非常有限。而近期大盘的走势,也印证了上述专家的判断。

  丁圣元则指出,过去证券市场不是很规范,现在能够专门成立一个这样的机构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很有意义的。但是在落实和执行的过程中,大意不得。他认为,投资者保护基金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以公开、透明为基本要点,靠公开和透明来规范运作,确保取得公信力,才能确实发挥对市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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