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宇通公司及相关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 02:40 证监会网站 | |||||||||
人员)证监罚字[2002]13号当事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住所郑州市凤凰路7号,法定代表人汤玉祥;路法尧,男,61岁,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北街66号院46号,系宇通公司原董事长;汤玉祥,男,48岁,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关南里187号,系宇通公司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原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孟宪欣,男,64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北巷3楼3门7号,系宇通公司董事;李栋林,男,53岁,住址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113号院平房附13号,系宇通公司董事;鲁照贤,男,45岁
宇通公司在199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披露,货币资金为6853.49万元,其他应收款为3747.91万元,短期借款为3700万元,应付帐款为8781.23万元,长期借款为3550万元。 宇通公司在编制1999年年报时,编造虚假记帐凭证,将“银行存款”虚减1883.8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增1883.80万元;又通过编制虚假银行对帐单及科目汇总表,修改部分明细帐,使资产负债表“银行存款”虚减4500万元,“短期投资”虚减9000万元,“短期借款”虚减4000万元,“应付帐款”虚减7000万元(报表中列入“预付帐款”),“长期借款”虚减2500万元,共计虚减资产、负债各13500万元,宇通公司在1999年年报中披露了虚假的资产和负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有:宇通公司调整前、后报表,宇通公司提供的说明,宇通公司相关帐目,路法尧、齐建钢、汤玉祥、王家军、李栋林、张同春、裴天义、孟宪欣、王克、魏延岭、吴项林、鲁照贤的谈话笔录,宇通公司三届三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等。上述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当事人各项违法事实。经查,在上述宇通公司的违法行为中,宇通公司原董事长路法尧和原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汤玉祥,以及在宇通公司1999年年报上签字的其他董事孟宪欣、李栋林、汤玉祥、王克、吴项林、裴天义、王家军、魏延岭、张同春、鲁照贤是承担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齐建钢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一)责令宇通公司改正上述年报虚假记载的行为;(二)对宇通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宇通公司原董事长路法尧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原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汤玉祥、原董事会秘书齐建钢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4万元;对签字董事孟宪欣、李栋林、王克、吴项林、裴天义、王家军、魏延岭、张同春、鲁照贤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 宇通公司及上述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