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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操作指引亮出股改底线 国家最低持股明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 01:29 第一财经日报

  与股改决策机制完善相配套的就是国资管理体制也将引入流通市值概念

  本报记者 王一 陆媛 发自北京

  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暂行办法即将公布,这意味着股权分置改革将真正全面铺开。

  国资委一位官员告诉记者,该暂行办法昨天已上报国务院作最后的批复,之后,国资委将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各地国资委及上市公司的方案将开始全面上报和审批。

  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都已经等不及了。昨晚,西南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王涛正在贵州帮一家上证所上市公司做股改方案设计,他说:“我们已经从地方国资委获悉暂行办法马上下发,无论具体是什么内容,我们都期盼快点出来,这样就可以全部上报方案了。”

  据了解,暂行办法中,国资委将对国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各个环节予以完善。主要内容将包括国有股控股比例、国有股流通、支付对价的方式、国资考核等各个方面,国家最低持股比例可能也会有所规定。同时,由于全流通后有了参考的市场价格,原先和净资产挂钩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应改为和股价挂钩,对价的原则也会在新规定中有所明确。

  

证监会一位副主席在最近一次演讲中提到,与股改决策机制完善相配套的就是国资管理体制。他表示:“以往国资管理有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就是净资产考核,但是在全流通市场下,必须转变观念,这些股份所代表的资产没有上市流通就没有市值,有流通股才形成市值,这才是真实价格。要适应全流通下的国资管理,才能更好适应市场需要。”

  对此,中信证券一位投行部副总则认为:“全流通市场中,国资委如何确定考核指标,应该重新设计多重指标体系,股价应该成为指标之一,以后再也不能说二级市场股价与自己无关了。”

  另据了解,特殊类型公司股改的解决办法可能将鼓励使用各种创新手段以实现对价,如利用定向增发、换股合并等手段实现ST公司股改对价;地方国有股股东可能按业绩、行业、非流通股比例等标准划分支付对价的弹性区间。

  国资委

  6月颁布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分三类情况,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但并没有作出具体的比例要求。

  而在新出炉的暂行办法中,不会就某一行业的具体持股比例作出规定。此前,国资委规划局负责人曾表示,将由每个公司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提出一个大概比例,再与所辖国资管理部门商榷确定。但是这个比例必须在国资委的底线之内,符合指导意见的要求。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国资委和国有上市公司要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作出表率,给市场稳定的预期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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