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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谴责公告看独董:独董监管渐趋严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 08:10 中国证券报

  记者 张德斌

  在根据实际表现而对独董责任区别对待的同时,交易所对独董的要求也在整体上呈逐渐严格的趋势。业内专家认为,对独董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是完善独董制度的必要条件;随着独董制度建设的不断深入,加强对独董监管的条件也日益成熟。

  落实制度重在监管

  疏于监管不会形成好的制度。事实证明,独董制度的重要性正是随着监管的逐步加强而显现出来的。从证监会2001年8月发布《指导意见》到2003年期间,独董制度处于初建阶段,监管相对比较薄弱。而正是在这个阶段,独董的表现与大家的预期相去甚远,类似“花瓶独董”、“人情独董”的议论不绝于耳。人们对独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也普遍产生了怀疑。甚至当初极力主张引进独董制度的一些学者,也转而站到了反对建立独董制度的立场上。是独董制度本身出了问题?还是我们的国情不适合建立这一在海外被证明是有效的制度?专家指出,独董制度在人们心目中由希望变成失望,与监管没有及时跟上有一定的关联。

  作为监管手段之一,交易所谴责公告对独董尽职表现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2003年以前,交易所在对上市公司的谴责公告中,基本不提具体独董的名字;从2003年起,交易所开始在谴责公告中对不尽职的独董点名加以谴责。与之相应的是,在2003年以前,市场上很少听到独董的独立声音,即使有一些零星的不同意见,也完全是基于独董个人的觉悟修养。而在2003年以后,尤其是2004年以来,独董的独立声音明显多了起来。

  今年上半年,有26家上市公司被交易所公开谴责,其中8家公司独董被点名谴责;6-8月份,受到谴责的上市公司是15家,而其中独董被点名的公司竟达9家之多。6月下旬以来,两市共有7家公司受到谴责,7家公司在职独董都被点名。专家认为,从监管思路来看,以前是“无过就是功”——只要独董没有参与公司的违规行为,基本上就不会被谴责;而现在这一思路已转变为“无功就是过”——只要对公司违规行为没有进行积极阻止和坚决反对,就会被认定为应承担责任而受到谴责。监管思路的这一转变,对完善独董制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条件日益成熟

  让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严格监管,而一旦制度在设计上存在某些纰漏或者缺陷,严格监管就会难以落实,甚至产生消极的结果。由于独董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是从无到有,所以我们在独董制度的设计中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一些缺憾,影响了严格监管的落实。比如独董“辞职难”问题,再比如独董的选聘机制问题等等。

  目前,部分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另一些问题则有望得到解决。这为独董监管严格化创造了条件。今年年初,

证监会通过下发通知、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形式,解决了一直以来存在的“独董辞职难”问题。现在,如果独董认为自己行权受到限制,则完全可以提出辞职;上市公司应在两个月之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董,逾期则辞职独董不承担相关责任。证监会同时还赋予了独董在上市公司决策中更大的权力和更重的责任。在“退出渠道”通畅、权力加强和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一旦公司出现违规行为,独董就难以再像从前那样以种种客观原因为托词来推卸责任。

  业内专家认为,我国上市公司自2001年引入独董制度,四年来监管部门经历了一个逐步摸索规律、逐步严格管理的过程。在前两年的监管中,由于独董制度处于草创阶段,监管部门对独董呵护多多、要求较少;近两年来,独董行权的条件在逐步完善,独董尽职表现与其个人主观努力关联度增强,监管部门对独董严格管理也在情理之中。不过,影响监管部门对独董进行严格监管的某些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市场人士呼吁,应尽早改革目前基本上由大股东操纵的独董选聘机制,让独董的选聘和薪酬、津贴完全与大股东“划清界限”。这样,独董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吃人嘴软”的被动局面,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也才能产生更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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