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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股改操作指引的四大看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10:19 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 彭松 李烨

  继五部委联合制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后,昨日深沪两大交易所和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又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两大交易所还同时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至此,从对下一步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到上市公司参与股改
操作程序都有了明确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全面铺开有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相比较此前的政策,而昨日出台的《操作指引》更从交易所在股改中的主导权、股改中承诺的相关内容、股改中部分细节问题和股改效率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新的具体规定。

  确立两交易所股改主导权

  如果说《管理办法》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在股改中的主导地位,《操作指引》则进一步确立了交易所在股改中的主导权。

  此前《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一线监管,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并要求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根据《管理办法》制定操作指引,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对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兑现改革承诺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完成后出售股份的行为实施持续监管。

  昨日《操作指引》规定,保荐机构在股改前需就公司股改方案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沟通。根据交易所统筹安排,股改公司提交相关文件,然后交易所从有利于市场稳定发展的因素,根据均衡控制改革节奏的需要,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股改公司发出相关通知和公告。

  在股改中需要交易所适时批准同意的包括,若在规定时间未达成协商,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协商日期;改革方案获通过后实施方案的时间。

  《操作指引》还规定公司董事会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变更登记、资金结算等事项,应当提交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办理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相关股份变动手续的通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限售期满,由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股份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复核后,可以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股份解除限售手续。

  纵观《操作指引》,单个公司股改前期准备及批准、总体股改速度、股改后的监管都将在交易所管理下有序进行。

  制定和履行承诺是重要一环

  在投资者相当关注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方面,此次发布的《操作指引》中做出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规定。围绕着有关承诺信息的充分披露、承诺事项的切实可行、保荐机构的督导及提供必要的保证等方面,《操作指引》中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这些规范将有利于流通股股东更全面地了解承诺事项的真实信息,也会有利于促使非流通股股东履行其承诺事项。

  在规范承诺事项的切实可行方面,《操作指引》中规定,“在改革方案中作出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承诺人),应当保证承诺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操作指引》同时强调,“改革方案实施后承诺人不得变更、解除承诺。”此外,《操作指引》还规定,“承诺人在制定承诺事项时,应当充分评估履约风险,制定与自身履约能力相适应的承诺事项,并在改革说明书中予以详细披露。”

  为了便于流通股股东更全面地了解承诺事项的真实信息,《操作指引》专设了一条规定,指明承诺人在其出具的承诺函中应当至少载明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承诺事项及履约方式、履约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防范对策;承诺事项的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承诺人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这些强制性的承诺内容,有助于流通股股东辨明承诺事项的实质内容,了解承诺人的履约风险和违约责任。

  在承诺函的内容中,已经对履约担保情况的披露有了详细的要求。此外,《操作指引》还特别规定,“承诺人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其承诺事项提供必要的保证。”

  除此之外,保荐人也被要求在确保承诺履约方面尽到其责任。《操作指引》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风险发表意见,提出监督履行承诺的措施建议,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可以预见的是,在后续股改中,如何制定股改中的承诺将是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重要考虑的一个环节。

  特殊情况有章可循

  针对在具体操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操作指引》在此前公布的《管理办法》基础上,对有关问题作出了更为细致的操作性安排。

  《管理办法》中已经规定,“董事会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并申请股票复牌。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而针对可能出现的协商未果的情况,《操作指引》中给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即“公司董事会如果未能在十日内公告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的,原则上应当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股票复牌。确有特殊原因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延期的除外。”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在《操作指引》中,则对在未能按时获得有关批准文件情况下的处理办法作出了指引,即“未能按时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需延期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

  公告外,对具体的操作流程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引,即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限售期满,由公司对于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问题,《操作指引》除了继续要求需在限售期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刊登提示公告外,对具体的操作流程也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引。即“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限售期满,由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股份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复核后,可以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股份解除限售手续。”

  股改效率将更高

  相对试点阶段,《操作指引》一脉相承地延续了《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对提高股权分置改革效率的相关要求。

  《操作指引》在股改前就要求保荐机构在不透露股改公司名称和对价方案的情况下,先就改革方案的合规性以及技术可行性与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进行沟通,提高了股改前期准备有效性。同时,对总体股改速度,《操作指引》指出交易所综合考虑改革方案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以及有利于市场稳定发展等因素,根据均衡控制改革节奏的需要,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并对股改中每一个重要环节进行时间安排,有利于从总体上掌握一家公司完成股改的时间,提高了效率。

  股改前董事会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刊载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次数和沟通协商十日之限都比试点阶段缩短、对股改方案通过与否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公告、并对通过方案后后续步骤作出具体安排等等规定,莫不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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