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谴责公告看独董(一) 独董尽职才能免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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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8:06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张德斌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对湖南两家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在公告列举的被谴责人员中,两家公司的5名独立董事赫然在目。统计显示,今年前8个月,深圳、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已先后对41家上市公司提出公开谴责,其中17家上市公司的48名独董累计受到51次谴责。对这些谴责公告进行分析,不难发现监管部门独董监管思路的脉络,
不尽职就要被谴责 当一家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违规问题而被交易所谴责的时候,独董的尽职表现,往往对其处境起着关键作用。今年6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第一投资及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原因是该公司在关联占款及对外担保等问题上存在严重问题。交易所对公司6名现任董事和2名前董事点名予以谴责,但公司三名独董却未在被谴责之列。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三名独董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问题极为关注,曾经要求公司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加强控制风险,并防止今后发生同类事项。三名独董的上述行为,已经为他们免受交易所谴责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反观刚刚受到谴责的这两家公司,被谴责的5名独董在任职期间,却从未公开表达过任何不同意见。其中一家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同时公司将大量资金用于委托理财,却迟至两三年以后才公开披露。独董对此不发一言。另一家公司,多次为关联方提供巨额担保,但不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2000年以来累计用账外资金1亿余元投资股票,亏损过半,却直至2004年底才予以调账;2005年湖南证监局专项核查后,这家公司才承认受鸿仪系控制。独董对此不闻不问。 业内专家表示,交易所在上市公司违规责任的认定中,根据每个独董的具体表现而区别对待,有利于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完善。独立董事应该尽可能地发挥独立作用,这样即使不能有效地阻止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发生,至少也可以做到不同流合污。 独董尽职事在人为 一些市场人士表示,监管部门虽然赋予独董许多权力,但在上市公司的具体环境中,这些权力行使起来往往会遇到障碍。比如,有的上市公司在违规运用帐外资金委托理财或投资股票时,根本不让独董知情;有的上市公司在最终控制关系上,不但不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甚至对独董都守口如瓶。但是,这些都不能成为独董免受谴责的借口。 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这些规定都为独董的知情权提供了保障。退一步说,即使上市公司采用欺瞒独董的手法进行违规行为,那么当这些违规事项最终暴露的时候,独董也应该立刻表明自己的态度。可是,这两家公司的独董却毫无这样的责任意识,受到谴责,岂不是理所当然的吗? 实际上,独董尽职完全是事在人为。2004年6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新疆屯河及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公司5名独董有4人名列其中,惟有独董杜厚文免受谴责。公开资料显示,杜厚文之所以能够免受谴责,是因为他在公司董事会上多次表达不同意见,在有关议案的审议中投反对或弃权票,较其他独董要尽责得多。2002年10月25日,新疆屯河股东大会选举杜厚文为独董。在两天后召开的三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上,杜厚文就对会议审议的关于新疆屯河控股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三项对外投资议案都投了弃权票。他的理由是:刚担任独立董事,对屯河公司与北京汇源果汁饮料食品总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等了解甚少,而这三项收购数额巨大,须深入了解情况,目前尚不能表明明确态度。此后,杜厚文又多次发表不同意见,在较大程度上尽到了独董的职责。 某些独董平时甘当“花瓶”,一旦有事就推卸责任、脚底抹油。与尽职的独董比起来,他们真该好好考虑考虑自己的职责了。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