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改方案大股东承诺的约束与约束到位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7:49 四川金融投资报 | |||||||||
没有约束的权力会变成“滥权”,没有约束的承诺会变成“空头支票”。股改试点中一个普遍现象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往往对流通股东做出一些稳定股价的承诺,但如何保证这些承诺的履行一直为投资者所担忧。周一正式出台的《股改管理办法》对此作出的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股份,让我们对承诺的履行有了一点“信心”。
有约束肯定比没约束强,但约束效果如何取决于约束的设置是否科学,是否对受约束方真正产生作用。“不得转让所持有股份”对某些公司大股东来说是会产生约束力的,特别是一些民营类公司,但对国有控股企业而言,或许约束力就有限。更值得探究的是,股改的本意就是促使非流通股实现流通,从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试想一下,如果因为承诺不能实现,众多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最终还是不能流通,那么如今花费这么多人力、物力、财力来做的这场轰轰烈烈的股改运动又为了啥?从经验来说,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约束,只有与再融资、IPO等相结合,才有可能形成有效制约。股改为什么能顺利推进?不正是因为有了“不股改的公司不能进行再融资”的强力约束?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实际上也有过类似规定———未能兑现承诺的,证监会三年内不接受该股东及其重要关联方作为发起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遗憾的是,这样的约束没能继续保留在正式出台的《管理办法》中。 此外,对承诺的相关解释也需要明确。宝钢提出的增持价是4.53元,但事实证明宝钢并没有死守这一防线,大股东的理由也很“充分”———我的承诺是在4.53元之下增持,并没说死守啊。 什么叫“4.53元之下”?如果0—4.53元都叫“之下”,这个承诺和没有承诺有区别吗?可是证监会至今未对此作出说明,大股东的“文字游戏”还可正正当当地玩下去。(本报记者 王筱)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