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履行承诺程序设定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1:01 中华工商时报 | |||||||||
见习记者 吴君强 6日北京报道 今天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为上市公司股改业务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操作指引》用较大篇幅,对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作出了细致规定。
《操作指引》由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制定,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发布。 中国证监会4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强调了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履行承诺,《操作指引》则用较大的篇幅,对此做出了细致规定。 《操作指引》规定,公司董事会刊登前条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文件中,必须有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函。承诺人在承诺函中应当至少载明以下内容:承诺事项及履约方式、履约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防范对策;承诺事项的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承诺人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此外,承诺人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其承诺事项提供必要的保证。 二批46家试点后,股改本月全面铺开。《操作指引》指出,保荐机构应当就改革方案的合规性以及技术可行性与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进行沟通,沟通内容不涉及具体公司名称和对价水平。保荐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统筹安排,通知有关公司董事会在指定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改革方案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证券交易所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改革方案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以及有利于市场稳定发展等因素,根据均衡控制改革节奏的需要,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安排,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