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人员)
证监罚字[2003]31号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惠钱路67号,法定代表人朱德坤;朱德坤,58岁,男,住江苏省无锡市二轻宿舍1号402室,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许中伦,57岁,男,住江苏省无锡市解放西路310号,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欧式裕,57岁,男,住江苏省无锡市塔影一村25号103室,无锡小天鹅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毛素洁,56岁,女,住江苏省无锡市盛岸一村41号504室,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徐源,58岁,男,住江苏省无锡市溪南新村142号301室,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盖力进,44岁,男,住江苏省无锡市河埒乡河埒村尤巷24号,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刘慰祖,63岁,男,住江苏省无锡市震泽二村28号303室,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李伟,40岁,男,住江苏省无锡市棉花巷102号401室,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证券违法一案,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自1996年8月至1999年6月,小天鹅公司累计动用自有资金14.99亿元,使用本公司帐户和个人帐户,通过华泰证券无锡解放西路营业部和海通证券无锡通运路营业部,进行国债交易、新股申购(含网下申购)和二级市场股票买卖,累计盈利1.78亿元。上述投资收益均用于冲抵销售费用、广告费用、利息支出,补贴子公司及集团使用。对该项收益,小天鹅公司既没有在公司会计帐簿中记载,亦未在公司1999年报中披露。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是公司董事长朱德坤;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审议通过1999年报的董事许中伦、欧式裕、毛素洁、徐源、盖力进、刘慰祖、李伟。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证明材料、交易流水单、小天鹅公司出具的股票买卖明细表、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二届七次董事会决议等证据证明。小天鹅公司在1997年9月至2000年6月间,利用本公司及关联股东帐户分别在华泰证券无锡解放西路营业部和海通证券无锡通运路营业部,买卖本公司A股,累计投入金额4209.9万元,累计盈利201.7万元。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为公司董事长朱德坤。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证明材料、交易流水单、小天鹅公司出具的股票买卖明细表、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本会认为,小天鹅公司重大投资事项未披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61条关于年度报告要求披露的内容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证监公司[1999]37号)第(五)项“董事会报告”第3条“公司投资情况”的披露要求,构成《证券法》第177条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小天鹅公司6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对朱德坤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许中伦、欧式裕、毛素洁、徐源、盖力进、刘慰祖、李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小天鹅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41条关于“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70条所述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没收小天鹅公司违法所得201.7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的罚款201.7万元,对朱德坤处以10万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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