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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致歉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07:58 中国证券报

  股票简称:*ST兰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5年9月5日,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2005年2月25日公司与万向集团公司签订了对子公司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得公司”)进行增资的协议,增资后力得公司成为万向集团公司的子公司。2005年3—4月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奇公司”)与关联方力得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协议》、《资产转让协议》和《合同转让协议》,奥奇公司将生产经营性资产6.57亿元、负债6.56亿元按账面价值转让予力得公司。

  2、2004年度公司向控股股东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长春奥特汽车塑料喷涂有限公司提供资金24,764.44万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尚未收回的资金余额35,848.81万元。

  3、2004年9月15日,公司与关联方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合利”)签署了《借款协议》及《股权质押协议》。公司以0.48%的月利率向辽宁合利借款1.36亿元,并以持有的力得公司74%股权向辽宁合利作出质押。

  4、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期间,公司为深圳驰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珩公司”)、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东盛医药有限公司、康姆尼精密塑胶制品(上海)有限公司、杭州龙井野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30,500.00万元;对上述交易及关联交易,公司均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5、2004年12月24日至2005年7月4日期间,公司因未及时偿还银行借款、履行担保责任、支付工程款,被多家银行及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涉及金额达31,294.00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时间明显滞后。

  6、2003年9月公司与驰珩公司签署资金使用协议,驰珩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所发生费用由公司承担,2003年度驰珩公司发生融资费用2,531.41万元,公司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计入2003年度损益,直至2004年度报告中方予以调整。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2、2.3、9.2、9.3、9.8、10.2.4、10.2.5、10.2.8、11.1.1、11.1.2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刘铁杲、丁兴贤、赵炜邑、朱家楣、孙成连、魏靖韬、曹志伟、张守义、孙树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3、3.1.4、3.1.5条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16.2、16.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刘铁杲、丁兴贤、赵炜邑、朱家楣、孙成连、魏靖韬、曹志伟、张守义、孙树人予以公开谴责。

  对此,公司董事会郑重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将从此事中吸取教训,并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内控制度。公司董事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运作,切实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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