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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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07:58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简称:中炬高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一、会议召开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3日(星期六)上午十时在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楼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召开会议的通知公司已登载于2005年8月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次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谢力健先生主持。参加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155,801,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2%;其中非流通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155,795,443股,占非流通股总数的77.58%,流通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5700股,占流通股总数的0.0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谢力健、熊炜、张朗生、邓春华、李东君,独立董事刘鲁鱼、江华、程禹斌,监事欧阳锦全、陈劲涛,副总经理(兼董秘)彭海泓、张卫华、李常谨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公司资产置换的议案(详细内容请查阅2005年8月2日本公司公告)。 (155,795,443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99.99%,0股反对,5700股弃权,其中非流通股155,795,443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非流通股份100%,0股反对,0股弃权;流通股0票同意,0票反对,57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流通股份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本次会议由信达律师事务所郑伟鹤律师现场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备查文件目录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2、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9月3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