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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轨中强化风险防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07:36 中国证券报

  伍永刚高改芳

  财政部日前颁布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简称《规定》),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银行和拟上市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

  《规定》对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外的其他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的相关规定,能够更
有效地避免银行的利润操纵;金融工具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值计量,公允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将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能够更充分、更及时地揭示银行的潜在风险,迫使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完善资本监管,强化风险防范。

  《规定》的实施,不仅直接涉及到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同时通过公允值的变动、计提减值准备以及当期损益、资本公积等项目影响银行的盈利水平、净资产、资本充足率等指标,这种影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加大。从长期来看,这将有助于迫使银行经营更加市场化,加速金融产品创新和中间业务的发展,促进银行风险管理体制的变革。

  《规定》的实施标志着银行业在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上率先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接轨。《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我国银行的境外上市———完全接轨后只需编制一份财务报告即可用于境内外多个市场,而不必像以往那样需要分别编制国际、国内财务报告,从而降低了银行赴海外上市的财务费用。

  事实上,我国对银行业金融工具有关信息的披露和计量一直比较重视。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就曾要求银行对贷款承诺、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期权等进行表外披露,对外汇交易合约、利率期货、货币和利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予以说明;2003年证监会下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4年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银行、金融机构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和计量作出了初步要求。

  这次财政部《规定》的出台,实际上是对我国银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该《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39号的内容,严格要求银行对金融工具按公允值计量并由表外披露转到表内核算。

  上个世纪90年代巴林银行的倒闭,充分说明对银行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不力所蕴含的潜在风险之大。有鉴于此,新《规定》对银行金融资产负债的计量分类别(资产分四类,负债分两类)作出具体规定。它要求对交易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值计量;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便能更好地反映市场因素、时间价值,从而更准确地计量银行各类金融资产和负债。

  不过,从短期来看,由于国内银行金融工具总的规模不大,在银行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其对银行的影响还比较有限。但对于发行可转债的银行而言,由于其中嵌入了衍生工具——

股票期权,其负面影响会相对大一些。

  此外,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预计银行将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按实际利率法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减值损失,同时对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仍将沿用五级分类结果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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