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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07:36 中国证券报

  赵志炯:

  因你在担任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期间,对该公司存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我会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法罚字21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我会指定联系人(刘凌宇,电话010-88061553,传真010-88061401)联系,书面告知陈述和申辩的内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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