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承诺也是对价补偿的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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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04:29 北京晨报 | |||||||||
《管理办法》强调 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充分借鉴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两批股改试点经验,提出拟股改公司应把承诺当成对价补偿的一种形式,同时着重强调了股改公司履行承诺的重要性。
首先,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防止逃避承诺义务。《管理办法》中明确,“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作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措施。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同时,为防止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承诺义务,《管理办法》还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其次,明确了有关中介机构对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的监督职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并有义务“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 第三,明确了非流通股股东违反承诺义务以及保荐机构未能履行有关督导职责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能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其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 以上各项规定,在制度上保障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汪世军1(来源:本站)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