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其他看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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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02:44 新闻晨报 | |||||||||
征求意见稿规定,股改动议由持股比例占非流通股三分之二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提出即可,但正式规定里又加了一个前提:原则上仍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 正式规定要求,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的,公司应在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而征求意见稿仅规定在复牌前取得审批文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改革方案应当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处理办法作出说明,可以按照公平价格进行收购、回购,可以由其他股东先行代为执行对价安排,也可以采用其他公平合理的处理办法。但正式规定仅要求,改革方案应当对上述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提出合法可行的解决办法并予以说明。 在限售期将满时,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关非流通股股东必须提前5日刊登提示公告,而正式规定则改为提前3日。 对于中介机构的职责所在,正式规定增加了一条要求,中介机构不得利用职业地位为本单位和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