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公司护盘效果不佳 以后护盘不再是规定动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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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01:13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 孙立云 在几天的“征求意见”之后,证监会的股改管理办法(55条)上周末终于出台。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动作”———稳定股价措施变为“自选动作”。市场人士认为,由于近期几家G股护盘效果不理想,所以该修改兼顾了上市公司各方股东的利益,使得上市公司能够更容易进行股改。
在上周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第23条中曾要求,改革方案中“应当”包括适合公司情况的股价稳定措施。昨日出台的正式稿第23条则修改为,“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 此前,有G广控、G宝钢等推出现金“护盘”计划,其中G广控的10亿元护盘计划已经“失败”。而尚在进行的宝钢40亿元护盘计划,目前也仍未看到有什么效果。 市场人士普遍对这一调整拍手称快。成都证券陈东认为,正式稿的修改核心,在于更加关注利益平衡关系,对非流通股东的权益考虑多了一点。而反观征求意见稿,要求每家公司推出稳定股价措施,确实有脱离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的倾向。虽然正式稿增加了对非流通股东权益的关注,相应降低了流通股东的预期,但只有利益得到相对平衡,股改的基础才能更为坚实。 万国测评董事长张长虹也表示,把稳定股价的措施由“必选项”变为“可选项”是非常合理的。若是硬性规定,会使一些公司根本没法股改,不能让一些公司因为无力承诺稳定股价而放弃股改。 从机制上讲,股改公司的承诺,是对对价不足的补充。如果变为“必选项”,会造成两个方面的不利影响:其一,公司会考虑到承诺的原因,而减少支付对价的比例。其二使公司承担极大的风险,因为股价的走势很难预见,承诺的底线不好把握,因此会使公司风险加大。 “而且回购增持,对公司股价稳定没有多大效果,公司的股价说到底还是由公司投资价值决定的。股价是市场行为,公司没有义务一定要维持其稳定。”国信证券肖建军称。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