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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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13:11 中国证券报 | |||||||||
□海通证券研究所 张曦 2005年9月1日,财政部发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资产/负债分类、衍生工具的核算、计价原则、资产减值计提以及初始价值确定等五方面对商业银行的资产与负债进行了规范。“规定”将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和拟上市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
与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比,“规定”变化较大 一是引入金融工具概念:“规定”将金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统一定义为金融工具,在分类上改变了以往按期限划分资产、负债类别的作法,而是按金融工具的属性将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负债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资产与负债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是衍生工具的核算:“规定”要求将原于表外核算的金融衍生工具并入表内核算。对嵌入衍生工具则要求与主合同分拆,作为独立的金融工具进行核算。 三是体现在计价基础的不同:“规定”引入了市值与历史成本混合计价基础,对于交易性资产、金融衍生工具要求按市值计价;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其他金融负债按历史成本计价,但需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四是关于减值准备计提方面的新规。“规定”改变了贷款按五级分类计提减值准备的作法,避免人为因素对减值准备计提额的影响。新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是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折现值或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比较。 对上市及拟上市商业银行影响深远 “规定”与现行国际会计准则IAS39基本接轨,在会计报表编制方面差异不大。我们认为与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比较,“规定”最根本的变化就是“市值计价”概念的引入,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强化商业银行自我信用风险管理意识。一直以来,我们从来不会认为公司的权益回报率会小于零,那是因为净资产的减少意味着债权人承担资产减值的比例越高。市值计价法将彻底改变这一定律,因为作为商业银行主要债权人的储户从银行债务形成的一开始就关注银行资本对债务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下降意味着信用等级的降低,随之而来的便是储户因不愿再分担资产的减值而流失,银行的经营状况将因储户流失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而恶化。这将促使商业银行增强自我风险管理意识,由监管压力下的被动管理转变为维护信用的主动管理。 (2)对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市值计价法将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与复杂的资本市场和宏观经济环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市场环境的变化均将通过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反映出来。当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商业银行金融工具的重估值随之产生变化,进而导致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波动。当市场利率较低,经济走向繁荣时,商业银行反映为资产价值的上升,资本充足率的提高,银行可通过杠杆作用扩大负债规模,增加投资,但同时银行规模扩张的过程也是风险积聚的过程;反之,当经济出现转折,利率水平上升时,银行资产将面临缩水,资本充足率下降,由于银行对客户的负债是被动管理,如果银行不能利用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化解,规模扩张时积聚的风险就将集中爆发。市值计价法的引入要求银行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具有较强的预见能力,这种能力具体将反映为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能力。 (3)有利于强化外部监督。商业银行业务复杂,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无法满足除控股股东和经营者以外的相关利益人的需求。信息的不对称造成行业监管的不便和外部监督的失效,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市值计价使商业银行资产和负债价值的确认基础趋于一致,其结果具有了可比性,信息的透明度增强,扩大了会计信息的使用范围。各方面的相关利益人可根据会计信息对公司做出合理判断和预期,通过各种方式形成对公司的外部监督。“市值计价”概念的引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会计信息为谁服务”的问题。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